中时社论》提高大法官判决门槛 避免滥权

中国时报社论

从国会改革修法暂时处分到死刑释宪案,宪法法庭的判决引发社会两极化反应,国民党立委翁晓玲提案修订《宪法诉讼法》,提高大法官判决门槛,要求判决须经2/3以上大法官同意。从宪法法庭上路2年多来的表现,不仅造成基层法官工作压力和困扰,也制造社会和政治对立,确实有必要尽速检讨,以确保社会安定,宪政能够稳定运作。

实质废死判决 引爆争议

宪法法庭上周就37名死刑犯作出死刑合宪的判决,但也对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设下8道严格关卡,其中要求各级法院合议庭必须对死刑采一致决,等于是为死刑犯开了「最大的一扇窗」。未来只要有1名法官量刑时未判死刑,就可推翻其他人的评议,原本不公开的评议结果也因此被摊在阳光下,不仅涉及审判核心,违反宪法规定,还严重侵犯法官独立审判权。

宪法法庭这项实质废死的判决,未获得废死团体的支持,批评政府相关部门心存侥幸,试图用死刑来回应被害人的伤痛,更认为与国际人权标准相违背;反废死人士则炮轰宪法法庭未尊重民意,忽视被害家属心声,法界更指宪法法庭成为「第四审」,是大法官在欺负小法官。很显然大法官原本要替民进党政府拆弹的美意,却引爆更大争议。

根据翁晓玲拟提出修正《宪法诉讼法》部分条文,包括将大法官判决门槛从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提高至2/3,以及翁晓玲先前提出《宪法诉讼法》第4条条文修正草案,指「现有总额」系宪法增修条文第5条所定的大法官人数,即15位。若此修正草案获立法院三读通过,未来至少要有10位以上的大法官参与评议,且至少要有7位以上同意才能作成判决。

从法律层面来看,过去《司法院大法官审理案件法》第14条规定宪法解释的门槛,解释宪法应有大法官现有总额2/3之出席,及出席人2/3同意,而现行《宪法诉讼法》为提高释宪效能,规定判决应经大法官现有总额2/3以上参与评议,大法官现有总额过半数同意。

但从多起判决中,个别大法官所提不同意见书来看,显然存有不小争议,加上宪法法庭公正性遭质疑,翁晓玲参照《大审法》提出修法建议,并非无据。

再者,《宪法诉讼法》第38条第1项:「判决,有拘束各机关及人民之效力;各机关并有实现判决内容之义务。」第39条:「对于宪法法庭及审查庭之裁判,不得声明不服。」可见宪法法庭的判决拥有很大的权力,以致近来作成包括累犯、无期徒刑假释再犯等判决,大法官跳过立法院直接立法,造成基层法官极大工作压力负荷,所以实务上确有必要提高评议门槛,避免宪法法庭过度滥权裁判,侵害立法权。

确保五权分立 稳定宪政

此外,目前15位大法官均是蔡英文担任总统时所提名,其中7名10月底将卸任,过去民进党完全执政,立法院行使同意权只是橡皮图章,现在赖清德总统面对朝小野大的国会,此次提名大法官人选之中,又有许多极具争议的候选人,在野党已喊话杯葛及严加审查,若立法院坚持不同意,《宪诉法》又未对大法官现有总额明定人数,未来大法官人数不足15人时,即可能出现3、4名大法官就能作出判决的荒谬可能性。因此,将此法案列为本会期优先法案,订出应有总额人数,并修正同意门槛,刻不容缓。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亦是全体国民共同意志之体现,更是国家法律的最高规范,过去大法官只能对于「法律规定」进行违宪审查,现在由大法官组成的宪法法庭,不仅审理范围相当大,权力也变大,谁掌握大法官就能控制国家权力。为确保五权分立,相互制衡,更担心未来可能涉及国家领土主权问题的释宪案,有必要对宪法法庭制度修订得更周延、完善。

我国宪法为刚性宪法,其意义与目的在确保宪法之稳定性,并透过大法官释宪,以顺应社会变迁,虽然目前《宪诉法》有引进专家咨询及法庭之友的外部制度,表面上可以提供人民监督、参与的机制,审理程序也必须对外公开,但实际最后还是由大法官作成评议判决,所以评议过程及限制显得格外重要,倘若只是为了要求释宪效率,而忽视法安定性和社会稳定,实非百姓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