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营提修法「调高罢免门槛」 内政部:视社会共识审慎衡酌

▲基隆市长谢国梁深陷「拆梁」罢免案。(图/记者林敬旻摄)

记者郭运兴/台北报导

立院国民党团提出《选罢法》修正案,希望提高罢免门槛,已排入周四内政委员会,但民众党团表明不赞成提高门槛 ,蓝委强调,修法没有时间表,凝聚共识再推动。对此,内政部今(2日)表示,针对外界质疑,罢免门槛过低,考量民意随不同时空环境变动,均为对罢免案表态,若要调高通过门槛,应视社会共识程度,「审慎衡酌」。

立院国民党团提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包括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不得进行罢免提议与连署,除了原规定,罢免同意票要多于不同意票,并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之外,还新增同意票数要超过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

对此,内政部表示,针对外界质疑,罢免门槛过低,造成「少数否决多数」不合理现象,弱化罢免正当性,是否应修法新增「同意票数超过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 考量民意随不同时空环境变动,罢免投票同意、反对或不投票,均为对罢免案通过与否之表态,针对是否增列「罢免有效同意票数须多于被罢免人选举得票数」要件,调高通过门槛,应视社会共识程度,审慎衡酌。

内政部说,针对外界认为,现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75条规定不得对就职未满1年之公职人员提起罢免,为避免滥用罢免,但其「就职未满1年」系指不得启动罢免程序?或是不得产生罢免结果?是否应修法明确规范?

内政部解释,依公职选罢法第75条第1项规定,公职人员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同法罢免案以被罢免人原选举区选举人为提议人,填具罢免提议书1份,检附罢免理由书正、副本各1份,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依规定,罢免须待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才始得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相关规范应属明确。

最后,内政部强调,针对罢免案流程,公职选罢法第76条至第83条之规定,罢免案经提议人之领衔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尚须经查对提议人名册、征求连署等阶段,并查对连署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后,始由选举委员会为罢免案成立宣告。经罢免案之投票结果,为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四分之一以上」,该罢免案结果方为通过。

▼罢免案流程。(图/记者郭运兴制表,点图放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