藍提修法調高罷免門檻 內政部:視社會共識審慎衡酌

内政部常务次长吴堂安。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立法院内政委员会今天举行「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实务现况精进」公听会,内政部解释,现行选罢法各项门槛,是基于避免门槛过高,将限制人民行使罢免权的考量;针对国民党团主张提高罢免门槛,新增罢免同意票应超过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内政部认为,考量民意会随不同时空环境变动,应视社会共识程度,审慎衡酌。

内政委员会今天先结束公听会后,明天将审议多个选罢法修法版本,其中国民党立委许宇甄主张,「就职未满一年者,不得为罢免之提议与连署」,同时增列「罢免同意票数须超过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罢免案才算通过,等于设下双门槛;但民众党并不支持,认为应该加严连署程序才是正办。

针对现行选罢法采低门槛的设计,外界质疑造成「少数否决多数」不合理现象,更弱化了罢免的正当性,是否应修法在既有罢免门槛下,新增「同意票数超过被罢免人当选得票数」。

对此,内政部次长吴堂安报告指出,罢免是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现行公职选罢法的各项门槛,是基于避免门槛过高,限制人民行使罢免权的考量,2016年12月14日修正公布,将罢免提议、连署门槛,分别由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13%」调降至「1%」、「10%」。

通过门槛则由「罢免案投票人数不足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2分之1以上或同意罢免票数未超过有效票数2分之1以上者,均为否决」,修正为「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4分之1以上」。

吴堂安指出,考量民意会随不同时空环境变动,于罢免投票时选民同意、反对或中立不投票,均为对罢免案通过与否的表态,针对罢免门槛是否增列「罢免有效同意票数须多于被罢免人选举得票数」要件,以调高通过门槛,应视社会共识程度,审慎衡酌。

另针对现行选罢法规定不得对就职未满1年的公职人员提起罢免,立法意旨是为避免恣意滥用罢免,这项规定是指「就职未满1年不得启动罢免程序?或是不得产生罢免结果?

对此,吴堂安指出,依选罢法第75条规定,公职人员罢免得由原选举区选举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但就职未满1年者不得罢免,并规定相关要缴交的文件,因此「公职人员罢免案的提议,须待公职人员就职满1年始得向选举委员会提出」,相关规范应属明确。

吴堂安解释,另依选罢法第76条至第83条规定,公职人员罢免案经提议人的领衔人向选举委员会提出后,尚须经查对提议人名册、征求连署等阶段,并于查对连署人数符合法定人数后,始由选举委员会为罢免案成立的宣告;罢免案投票结果,为有效同意票数多于不同意票数,且同意票数达原选举区选举人总数4分之1以上,该罢免案结果方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