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满原子笔被没收 毒犯告北检胜诉

毒犯谢清彦不满法警没收他原子笔状告台北地检署,台北地院认定管制措施违法,判谢男部分胜诉。(本报资料照)

因贩毒遭判刑14年半的谢清彦,去年被台北地检署从桃园监狱借提讯问,戒护法警以曾有脱逃意图为由,暂时没收谢男原子笔。谢男不服提告并求偿1元,台北地院认定该管制措施确实违法,判他胜诉,但因谢男未举证受何侵害,北检免赔,可上诉。

北检检察官去年8月1日借提讯问谢男,借提过程及在候讯室时,法警以谢男曾有脱逃意图为由,评估现场状况后,暂时保管谢男的原子笔,谢男不服提起申诉,但遭驳回,因此更进一步提起行政诉讼

谢男主张,他没有脱逃意图,却被禁止携带原子笔,与其他监所的管制措施不同,逾越大法官释字第755号解释:「达成监狱行刑目的所必要之范围」,不法侵害他的基本权利,也影响他当天诉讼攻防权利,请求确认禁用原子笔管理措施违法,并求偿1元象征性财产上损害。

北检抗辩,依「法警执行职务注意事项」等规定,法警将人犯送进候讯室、候保室前,应检查有无携带危险物品违禁品药物,并注意人犯的安全维护,近年来个地监所屡发生受刑人持原子笔攻击其他受刑人或管理员事件,且桃园监狱管理员告知谢男曾有脱逃意图,因原子笔尖锐具有潜在危险,暂行保管是正当、必要行为。

法官认为,过去受刑人持原子笔攻击案例,多发生在监狱舍房起因多为口角纠纷,与候讯室的安全维护无关,人犯可否携带原子笔进入候讯室,应视个别具体状况决定;此外,禁带原子笔与谢男是否有脱逃意图无关,且经询问谢男曾服刑过的监所,均无脱逃纪录,与北检抗辩不符。

法官认定,法警为图戒护上便利,不分情状一概禁止人犯带原子笔进候讯室,已逸脱安全维护的必要程度,暂时保管谢男原子笔的管理措施明显违法,但谢男未举证当天庭讯权利有何侵害,求偿1元无理由,北检免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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