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说法》讨不到钱 可以直接拿走对方身上「有价物」抵债吗?

(意图/达志影像)

日前报载一名男子因向债务人催讨债务不成,遂将停在债务人家外面之机车骑走,等债务人发现机车不见后报警处理,警方循线查获该名男子,将该男子以窃盗罪送办。

「借钱」是人们生活经验上偶尔会遇到的事,通常会向人借钱,必是经济上有所困难,为了生活、急用或周转,不得已才向他人借钱,因此借钱供人度过难关,事后亦顺利还款,本是美事一椿。但若遇到债务人以没钱或其他各种理由拖延还款,但又感觉债务人经常吃喝玩乐,生活过得好像还不错,甚至家中身上有些值钱物品,并非毫无资力之人;在拿不到钱的情况下,可以直接拿走他家中或身上有价值的财物抵偿欠款吗?这应该是许多拿不回借款债主心中疑问。

欠债还钱乃是天经地义之事,在催讨债务的手段上,是否就能恣意妄为,想怎么讨债就怎么讨债?答案显然是否定的。债权人仍应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以合法手段取偿,除可确保债权实现,也不会有触法之虞

若想拿取债务人家中或身上值钱物品偿债,基本上,物之所有权人法律上有绝对的权利保障,不容任意侵犯,除非所有权人抛弃了该物所有权之权利,否则任何人不得在未经同意下取走债务人之物。简单讲就是,债务人的物品与他欠你钱是两码子事,任何未经同意下取走他人物品,是不被法律允许,法院即会认定你主观上仍有不法所有之意图。若是以偷窃的方式取物,会被论以窃盗罪,遭到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处罚;若是趁人不备之抢夺行为,则会被认属抢夺罪,应负担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之刑责;甚或以殴打、捆绑、拘禁、下药等致他人无法抗拒之强暴、胁迫等手段而强盗财物之行为,即会被以强盗罪定罪,将会被科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刑度

但是,看到债务人欠钱不还,难道只能束手无策,任由债务人处分家中或身上之财物吗?其实不然,民法第151条有所谓自助行为之规定,「为保护自己权利,对于他人之自由或财产施以拘束、押收或毁损者,不负损害赔偿之责。但以不及受法院或其他有关机关援助,并非于其时为之,则请求权不得实行或其实行显有困难者为限」,又依民法第152条规定,「依前条之规定(即前述民法第151条),拘束他人自由或押收他人财产者,应即时向法院声请处理。前项声请被驳回或其声请迟延者,行为人应负损害赔偿之责」。依以上法条规定,原则上债权人应先司法途径救济,例如提起民事清偿债务诉讼或调解等方式,取得一个确定之胜诉判决或调解决定,再持判决或调解为执行名义,向法院声请强制执行,查封债务人财产,待拍卖查封物后,以卖得之金钱清偿债务。

除非一种例外情形,即债务人已处分其财物,例如开始大量变卖其财物准备移民或搬家,极可能将来找不到人索讨,此时才能迳行扣取债务人财物,但手段上仍不得超出必要之程度,即债权人仅得针对物品为取物行为,不得对债务人进行人身攻击或限制,且在取物后应即时向法院声请诸如假扣押证据保全等处理,否则仍会被视为不合法之行为,而难逃刑事犯罪之究责及民事上的损害赔偿。

但以上例外却因认定不易或举证困难,实务上遇到的情形很少。奉劝大家,借钱时应谨慎评估,当借款人无法如期清偿债务时,应循合法途径讨债方为上策。另外提醒,坊间常见的讨债行为,像泼漆、拉布条、丢鸡蛋、撒冥纸、拿扩音器广播放鞭炮等看似未接触到债务人的讨债行为,均难认合法,对于还款非但毫无帮助,还可能吃上民刑事官司,甚至被环保局以违反环境整洁、噪音空污等相关规定裁罚行政罚锾,钱拿不到还惹得一身腥,得不偿失!

(本文作者为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南地检署检察官柯博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