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美女/请问检察官,我可以出国了吗?
▲「限制住居」被扩充解释为无法律明文规定其程序、要件的限制出境,因此今年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完成审议,将限制出境定性为兼具羁押替代处分及保全处分,明文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图/视觉中国CFP)
《当立法者及执法者违法时》是作者郭清江先生以自身惨痛经历所撰写的一本书,在没有讯问的情况下,检调以「渎职」的重罪侦办他,命他限制出境、出海,让原仅为协助谢长廷竞选事宜而短暂返台的郭先生,自此与居住在美国的家人跨海分离,难见上一面。
然而,郭先生被限制出境、出海的整整五年期间,检方却只开过两次侦查庭,他等不到法院的审理,没有机会对自己的案件提出抗驳,想对检方的处分提出抗告,却在各法院间被地院、高院、最高院全以「非管辖法院」而程序驳回,冤屈无处可申。五年过去后,换来的是一纸不起诉处分书,没有道歉、没有人要为此负责,只有错过不再的光阴和满腹的委屈。
郭先生的经历透彻地点出了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盲点。我国司法实务将法律有明文的「限制住居」扩充解释,从原本不得转移户籍地,扩张解释为包括限制出境、出海,也因此创造了一个无法律明文规定其程序、要件、其他限制的「限制出境、出海处分」,所以才有郭先生未经讯问就被限制出境出海、限制期间长达五年等不合理之状况。
针对这个刑事诉讼制度的盲点,本届立法院从第四会期即陆续有段宜康委员、蔡易余委员等提案修正,第五会期我及周春米委员也提出草案,今年终于在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完成审议,将限制出境、出海处分定性为兼具羁押替代处分及保全处分两种性质之处分,明文规定于《刑事诉讼法》中。
在委员会审议的过程中,主要的讨论聚焦于以下三点:
一、当事人应于何时知道自己受处分?
目前限制出境、出海的处分不会主动通知当事人,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一旦知道自己受限制出境、出海,可能「妨碍侦查目的」,但却也造成当事人于出境时才发现受有限制出境、出海处分,也没有对于受限制令之事由及处分表示意见的机会,影响其提起救济的权利。为了避免「妨碍侦查目的」,我们愿意允许被告不知情多久?周春米委员及我的版本中,当事人皆有受通知、陈述意见权,目的是为了确保民众的程序保障。
二、法院应于何时介入审查?
由于限制出境、出海可能过度侵害民众居住迁徙、就学、工作,乃至婚姻家庭团聚权利,因此应该要由法院就个案来审查必要性及比例原则,因此我的版本要求检察官除有紧急状况以外,必须事前交由法院审查,且需事后备查,并在限制时通知被告。
三、侦查中限制出境、出海期间的上限为何?
实务上案件情况复杂多变,难以确保案件何时侦结或判决确定,但像是郭先生的案例,并非因为可归责于郭先生的事由而迟延侦查与审理,却得要持续承受限制出境出海的处分长达五年,并不合理。因此,我参考《刑事诉讼法》第108条羁押处分期间上限的规定,主张第一次可限制二个月,至多延长三次,若涉及重大案件,则可再给予较长的限制期间。
目前全案于委员会审议完竣,送出委员会,期待下个会期立法院能对上述争议凝聚出进一步共识,早日立法,望郭先生的经历能不再发生于任何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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