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家盟点名张惠妹批「爱最大」 5点质问人兽交是人权?

张惠妹号召艺人响应替同志婚姻平权发声,却遭到护家盟攻击。(图/取自张惠妹脸书/摄影中心摄)

记者苏晟彦/台北报导

由张惠妹号召的「爱最大」演唱会让许多大咖歌手响应,演唱会门票不到90秒就被秒杀光,目的是希望能替同志婚姻平权发声。对此,护家盟针对此事提出五点质疑,强调他们认同演唱会口号「爱最大」,却想反问「其实我们都一样」我们是谁,此番言论一出再度引起争议。

一直致力替同志婚姻平权的天后张惠妹,号召蔡依林罗志祥杨丞琳萧敬腾、A-Lin、田馥甄、萧亚轩、苏打绿、小S等歌手响应的「爱最大」演唱会,目的是为广大同志们的婚姻平权发声。以「爱最大~其实我们都一样(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为口号,14日中午12点抢票不到90秒就完售,让不少粉丝大喊「好想要进场看!」

对此,看到演唱会反应如此热烈,天主教守护家庭粉丝团14日转贴护家盟针对此事发出的新闻稿,文中提出五点质疑,首先他们认同口号「爱最大」,都应该毫无保留的给予支持与拥抱,却对于「其实我们都一样」感到疑惑,认为口号中根本没有指出「我们是谁」,且「可是人与人哪会一样?身高、长相、聪明才智、出身家庭、命运男女性别…等等「现实」都不一样,如何「其实」呢?」

▲护家盟发表声明稿提出5点声明、甚至点名张惠妹质问,「人兽交」是基本人权?(图/天地合提供)

在落落长的声明中,护家盟更引述许多国际法条,强调「《公民权利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容并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内」,甚至再度提出假设,若同志游行在街头标语呐喊的「人猫爽爽,跨物种成家」的人兽交…等等,这些非常态性行为也都有结合或结婚需要,都是基本人权吗?

此外,护家盟也提出许多独特的言论,包含异性恋的性行为,包括一夫多妻、乱伦结婚…,等等,是否也都应该是基本人权? 如果是,美国一男子要求与自己的50部汽车结婚、澳洲一男子申请和摩天轮结婚,都应该予以核准,何以都被驳回呢?

对此,护家盟强调,从来,婚姻就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在人类文明发展上逐渐形成的,并非人类天生就有的权利。也因男女双方的情感依恋、排他性血缘纯度等等,绝大多数国家都发展成为一男一女的婚姻文明制度,并且用法律予以规范

在这个规范下,男同性恋者可以长期住在一起,但是各自玩各自的,互不干涉;女同性恋者虽有情感依附,希望有长期稳定的关系,但未必要求婚约束缚。既然需求不同,何以同性恋者却要去破坏、改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呢?

【护家盟】针对阿妹邀请歌手开演唱会倡议婚姻平权新闻的回应全文︰第一, 在此,是我们邀请大家共同来看一个问题,不是护家盟的个别立场,或站在对立的立场去诉说或诉求什么。这是在此首先要说清楚的。所以不要用个人立场去看大家的看法或分析。

第二, 针对演唱会的口号:「爱最大~其实我们都一样(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首先,应该完全赞同「爱最大」,毫无保留的给予支持与拥抱。

其次,对于「其实我们都一样」语句,显然是一个模糊的、语意不清的词句。虽然标题没有指出我们是谁?谁应该一样?但是显然是指「异性恋与同性恋的人格权,或同性恋的婚姻权」应该一样。我们也完全赞同如果指的是人的生存权利等等人权,「我们都一样」是站得住脚的。

可是人与人哪会一样?身高、长相、聪明才智、出身家庭、命运、男女性别…等等「现实」都不一样,如何「其实」呢?如果是指同性恋与异性恋的生存权要一样,则从来就没有人说过同性恋的生存权或人格权不一样,其实不必刻意去强调「我们都一样」,还说「其实」,如果是这样想,显然是自我对应与自我矮化。

如果指婚姻权要一样,则等等说明,其实这不是一样的。其三,英文上看到了一个逻辑的连结,(Love is King It makes us all Equal),「爱是王(最大),所以让我们全部平等」,这个逻辑的因果关系有问题,我们平等并非因为有爱才让我们平等,我们是「天赋人权」,生而平等,是在生存的条件上,社会应该给予平等待遇,有存在、受教育…等等的权利与平等。

我们也应该明白,同性恋者只是性行为上与一般人有差异,并不妨碍他们的生存权、人格权…等等。一个语句要让大家去猜,而且有逻辑上的含混,这个口号有问题。

第三, 认为婚姻平权法案代表了同志可否在台湾被视为「正常人」,这个逻辑有问题。

其一,同志是否被视为正常人,不需要去争取婚姻的平权,两者的逻辑关联没有必要性。多年来同性恋者诉求婚姻平权,是架构错误的逻辑连结上。

异性恋结婚是因为要负责照顾、养育下一代,而有婚姻的制度,同性恋者只是自己觉得没被当成正常人,而去主张异性恋的婚姻权,从而企图模糊或破坏传统婚姻的定义,这既不负责任,也会是历史的罪人。

社会上绝大多数头脑清明的人,不会去支持「同性恋者为了自我的肯定,而去模糊或破坏传统婚姻的定义」。目前民调确实有人赞同,应该是粗糙认知或未能清楚议题下的一个立场或选项。

附注:在此只说同恋者的诉求,首先,同志一词是一个语意不清的模糊名词,国际上用LGBT代表四个族群,台湾只用一个名词企图代表模糊的族群。其次,实际上有婚姻诉求的只有同性恋者,双性恋与跨性别者并不会在婚姻上做诉求。为了避免名词定义混淆,以及叙述逻辑上的含混,必须分开说同性恋者、双性恋者、跨性别者等等。

其二,社会上一直有人强调「同志是否被视为正常人」?我们分析起来,包括护家盟或社会人士,应该从来就不会把同志当成「不正常的人」吧?但是可以确定的是,同志的性行为,应该说同性恋者的性行为,并非被视为常态或正常。即使今天同性恋者获得婚姻平权,也无法改变社会大众对于同性恋者的性行为是无法认同的事实。因此同志费尽心力去争取「婚姻平权」,也不会改变社会对「同性恋者性行为是异常的」的认知与态度。

第四, 针对「婚姻是基本人权」,这是错误的认知与推论。首先,包括国际上的认知:

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内容并不包括同性婚姻在内,该公约第23条,「(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已指明婚姻是男女双方之间的事项

二、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第16条,「(一)成年男女,……有权婚嫁和成立家庭。(二)祗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 才能结婚。(三)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 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也明确指出婚姻是男女之间的事情。

三、1.欧洲人法庭2010年的判决指出,欧洲人权公约并未赋予成员国有承认同性婚姻的义务。2.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也在2013年的手册上指出「国际人权法不要求各国允许同性伴侣结婚」p.51,同时再次重申人权宣言的男女之间的婚姻。3.欧洲人权法庭在2014年的判决中又再次指出「一男一女结婚及建立家庭是基本权利」、「应将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间的传统观念纳入保障」。

因此从人权观念与国际法来看,正确的是「婚姻不是基本人权」,也无同性婚姻的根据。其次,如果婚姻是基本人权,同性恋者的婚姻必须被平等对待,则

1.包括同性性行为在内的非常态的性行为有50多种,包括恋物、恋童、偷窥恋、双性恋、尸恋…甚至是同志游行在街头拿标语呐喊的「人猫爽爽,跨物种成家」的人兽交…等等,这些非常态的性行为也都有结合或结婚需要,都是基本人权吗?

2.异性恋的性行为,包括一夫多妻、乱伦结婚…,等等,是否也都应该是基本人权? 如果是,美国一男子要求与自己的50部汽车结婚、澳洲一男子申请和摩天轮结婚,都应该予以核准,何以都被驳回呢?婚姻是男女双方的身心灵多层次的结合与享受(个人),是养育与教育下一代的责任(下一代幸福),也是国家社会稳定的基石(社会发展价值),最根本的架构是在能够生育自己血缘的下一代为基础上所建立起来的后天制度,并非先天就有。

从来,婚姻就是一种社会制度,是在人类文明发展上逐渐形成的,并非人类天生就有的权利。也因男女双方的情感依恋、排他性、血缘纯度等等,绝大多数国家都发展成为一男一女的婚姻文明制度,并且用法律予以规范。男同性恋者可以长期住在一起,但是各自玩各自的,互不干涉;女同性恋者虽有情感依附,希望有长期稳定的关系,但未必要求婚约束缚。既然需求不同,何以同性恋者却要去破坏、改变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呢?

第五, 同性恋要求婚姻去肯定自己,除了在逻辑上不通之外,根本上最重要的是,同性婚姻之所以不宜纳入法制化的原因,在于法制化代表背后的性行为的公开认可。

这是国人应该予以反对的。当国家或社会对于非常态的性行为给予法制上的依据,会对下一代孩子在性行为产生认知错乱,从而尝试非常态的性行为,将遗害下一代,男生因为需要生理反应,尤其受害最大。

许多人对同志议题的认知不是非常清楚,很容易因为简单口号「人权、平等」、「因为爱所以要给予婚姻平权」的影响,去倡议并附和同性恋婚姻平权,这是可以理解的,但是公开去倡议、推动婚姻平权,则等同推动同性性行为,这是有「因果」的,因果不是宗教用语,是原因会造成结果的自然规律,当你的推动同性性行为,造成别人家男孩子尝试同性性行为,成为同性恋者,无法生育,断了家族烟火,这难道不是不道德的吗?难道不是在造因果吗?第六, 人的头脑会因为一个基本连结而予以逻辑上的扩大,例如身边有娘娘腔的同学,就以为是同志,扩大为这个人应该被尊重,应该有人权,应该给予婚姻平等权,谁不赞同就是没有爱。

这是逻辑上的错误跳跃,实际上,每个环节都有细目,并非一个连结一个,同志议题不复杂,却很繁杂,需要逻辑清明与详细理解,例如娘娘腔不一定是会去与同性产生性行为的同性恋者,男同性恋者未必娘娘腔,目前同性恋者完全找不到任何天生造成性倾向如此的依据,来自后天影响的研究成果却非常多,头脑的逻辑认知往往容易产生错误推论与不容挑战的立场,我们自己必须小心,凡事都应该仔细去研究、认知与理解,切莫因为简单直觉与简化反应,就公然去倡议不宜的事项,制造不良的后果。很多事情不是「本来就理所当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