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碧珠/追求法规沙盒 台湾要摆脱闷经济

金融监理沙盒抑或是一般性法规监理沙盒实验的需求,在在显现人民对于营业自由的渴望!(图/视觉中国CFP)

「不自由,毋宁死」!此语源自于美国人帕特里克•亨利1775年3月23日在殖民地维吉尼亚州议会演讲中的最后一句话「Give me liberty or give me death」(如今,自由已是普世价值了)。在我国,营业自由的典故出自于《三国志吴志骆统传》,「百姓虚竭,嗷然愁扰,愁扰则不营业,不营业则致穷困。」又,《金史•完颜仲德传》谓,「近侍左右久困睢阳,幸即汝阳之安,皆娶妻营业,不愿迁徙。」可见,古人亦知,要使百姓安居乐业的重要性。

监理沙盒或法规沙盒,顾名思义,就是在沙盒里可以被保护不会遭遇意想不到的法律风险,或被追究意外的法律责任。近年来,从我国金融监理沙盒的推动立法,以迄完成立法即将施行的过程以观,在国际上及国内的法制现况下,都在在呈现政府过度管制,以至妨碍产业发展的问题。

我国是成文法法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制约性相对较强,尤其在金融业方面的管理,法规范的监理密度也较严格。为政在人,法规范也不是不能改,从立法面或执行面而言,不论是金融监理沙盒抑或是一般性法规监理沙盒实验的需求,在在显现人民对于营业自由的渴望!

在现代宪政及自由经济体制下,营业自由权财产权同出一源,有财产即有营业,无财产则无营业,营业权乃财产权之综合行使。关于人民营业自由之保障,我国司法院迭有解释在案,诸如:释字第313号、第390号、第394号、第443号、第510号等。直到89年10月13日司法院释字第514号解释及是号解释黄越钦大法官的不同意见书,亦均多有阐释。惟前揭理由书,即多数大法官意见认为,人民营业之自由为「宪法第15条工作权及财产权」应予保障之一项内涵。然而,黄大法官主张其与宪法上工作权属于不同范畴之基本权,而认为应系属宪法第22条所保障之基本权。此间最大的争点在于,对于营业自由之保护,立法者得决定是否立法并得决定在何种范围内、何种要件下加以保护,释宪机关所得审查者,即立法机关是否符合立法明确以及授权明确等原则,释宪机关应尊重立法裁量权,免贻干涉或指导立法之非议

就上述司法院或大法官意见以观,人民营业自由为宪法保障之基本权,当无疑义。又,不论立法者裁量的分际有多大,人民若主张其营业自由受违宪之制约,则均有声请释宪之权利。至于对立法者而言,对于营业自由的保护或限制的界限如何?自必须基于宪治的基本人权价值,考量相关权利及法益之本质及内容予以诠释,并据以就诸多基本权间的关系建立原则与体系,以调和及平衡个人与不同利益团体间的权益,避免形成不必要的管制障碍,反而束缚了国家整体产业与经济发展。

行政院政务委员唐凤提出「创新法规沙盒」概念,提出允许民众在一段时间违反现行法律来做创新实验的一般性沙盒。(图/记者周宸亘摄)

今年2月10日,行政院政务委员唐凤出席台湾新动力智库举办的「解剖社会企业—社会企业的理论与实作」讲座中,提出「创新法规沙盒」的概念,笔者乐观其成,也感佩其为台湾企业解构不必要法规束缚的用心与实际行动。但台湾是一个法治国家,成文法的法结构下,有谓恶法亦法,此时若要推动一般性法规沙盒恐怕是一项艰难的任务。再者,若要解决法规沙盒的问题,最有效的做法应是透过修法直接去管制,否则徒然要业者在沙盒里实验半年、一年或三年,当中的不确定性或不可预测性,也是另一种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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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碧珠,立法院法制局研究员,于各期刊与报纸发表著作,曾任东吴大学会计系兼任讲师、会计研究发展基金会会计研究月刊主办大专会计专业辩论比赛评审委员、第5届会计师公会实务银座论文奖得主。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88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