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社论》导引保险资金投入公建社福领域的知易行难

工商社论

立法院院会4日三读通过保险法部分条文修正案」,重点放在松绑寿险资金投资限制,以期能提高保险业参与投资公共建设社会福利事业机构意愿具体内容包括放宽保险业投资国内单一上市柜公司发行公司债额度,从目前的「实收资本额」10%,改为净值的10%;放宽保险业投资公建社福事业取得的董监事席次上限由1/3提升为2/3;以及允许投资的保险业者指派人员到「被投资事业」担任专职经理人

综观保险法此次修法所呈现的这三大亮点,自然是希望能够提供诱因,让握有30兆元庞大资金的寿险业者,有更高的意愿参与投资公共建设、社福机构。以投资额度为例,经由放宽保险业投资单一公司的公司债额度改为以净值的10%计算,也就意味着寿险业的投资空间放大。

现况则是国内的寿险业者,虽然已有投入属于公共建设领域污水处理厂、太阳能及风电等绿能电厂,以及相较更热门高铁站区附近产专园区地上权开发等多项投资案例,但截至3月底,总投资金额也只有852.26亿元的规模。而依规定,目前保险业投资公建等,约有2.89兆元的可投资额度,扣掉已投资部位,至少还有2.8兆元的投资额度。因而其后续效应将是未来政府不需受困于因资金不足,而影响公共建设的推动,又或要承受直接编制特别预算,却要承受债台高筑、债留子孙的责难

再从另一个角度来检视,如果能够透过此次修法,吸引民间寿险资金投入公共建设领域,不论是污水处理厂或绿能电厂的案件,对投资业者而言,也可以列为落实环境保护、节能减碳的治理绩效。至于目前尚未有实际投资案例的投资社会福利事业领域,不论是长照机构或社会住宅,其实都是亟待开发的「蓝海市场」。在政府预算经费拮据框限下,引进民间、寿险资金,无疑将可获致政府、业者以及有实际需求的族群三赢的综效

尽管有这么大的潜在商机,但如果只是放宽寿险资金投资的额度,显然对业者的吸引力仍嫌不足。因此,另外放宽投资业者可以取得被投资事业2/3的董监事席位,以及可以指派专人担任被投资事业的经理人,自然成为应有的配套。

不过,行政院此一修正草案在立法院审议时,却曾遭到在野党委员质疑。认为如此广开公共建设的董事大门,甚至还可以指派专业经理人负责经营,如以投资长照机构为例,岂非形同让长照机构财团化?

面对这样的质疑,金管会先是澄清,已经规划双重把关机制,包括由各机关决定可开放保险资金投资公共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来金管会也会逐案审查把关,并强化监理机制。黄天牧主委并在立院完成修法的同时,进一步说明依照由卫福部主管的「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之规定,保险资金董监事的席次不得超过1/3。

易言之,即使保险法已经做出放宽投资业者拥有董监事席位可达2/3的修法新规定,但因为长照机构在政府组织分工上属于卫福部的主管范围,因此基于特别法的规定优于普通法的法则,未来寿险业者如果想要投资经营长照机构,还是要受到董监事席次不得超过1/3的规范

而也正是因为有这种特别规范,难怪乎握有庞大资金的寿险业者,宁可投入污水处理厂的兴建,甚至竞相投入绿能电厂及高铁站区产业专区的公建项目,却唯独未见有那一家寿险公司将资金投入社福机构的兴建与经营。如此这般,即使已经完成保险法的修法,提供多项优惠的新规定,但是除非务实的也修改「长期照顾服务机构法人条例」陈义过高的条文,采取相同的标准,否则对于已经快速迈入「超高龄社会」的台湾而言,以政府有限的人力及窘迫的预算资源,想要在此超高龄社会,做好对高龄者的长期安养照顾,恐怕将是可望而却不可及的考验了!

没有错,保险法的修法出发点是想导引庞大的保险资金,投入「造桥铺路」、「老有所养」的公建、社服领域,营造政府、民间与社会三赢共好的境地。但不同部会的各自为政、防弊甚于兴利的框限,却反而可能拉大理想与现实的差距。保险法的修法案例,毋宁只是冰山之一角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