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公约施行监督联盟:是非法杀人,不是依法行政!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法务部日前因执行六名死刑犯,引起废死人士抗议,两公约联盟召集人高涌诚表示,两公约规定死刑犯可请求特赦或减刑,且目前已属国内法,但法务部在马英九总统驳回请求前就执行死刑,已明显违法,这不是依法行政而是非法杀人,所以他们要求「有勇无谋」的法务部长曾勇夫下台,并考虑控告曾「违法杀人」。

高涌诚表示,法务部无视于《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项有关赦免权的规定,在12月21日执行了6位死刑定谳的被告,两公约施行监督联盟认为是违法的,且法务部又企图混淆视听。因为,死刑存废是《第二任择议定书》的议题,然而,法务部此次「执行死刑」,违反的是具有本国法效力的两公约,与死刑存废根本无关。法务部知法犯法在先,误导视听在后,企图以死刑存废争议模糊焦点,撇清非法杀人之责任,所以应予以严正谴责。

高涌诚指出,马英九总统于2012年12月18日出席「《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国家人权报告英文版」发表记者会时,再次重申关于两公约之相关规定已内国法化,也就是两公约具有国内法效力,政府的任何行为都不能违反两公约。他所说的,正是我国立法院三读通过的《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施行法》第2条所规定的内容,也就是两公约每一条规定都等同于国内法,政府的行政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

高涌诚表示,在2010年与2011年我国两度执行死刑后,两公约施行监督联盟曾引据联合国关于两公约相关解释与规定,致函给总统府人权咨委员会,表明法务部对已向马英九总统请求赦免的死刑犯告,在总统驳回其赦免请求并合法通知前,即已执行,显然违反《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4项之规定,法务部之前曲解条文而执行死刑,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应有加以导正的必要。

对于21日的「末日枪决」,高涌诚指出,法务部在总统府人权咨询委员会未议决前,就再度对请求赦免尚未获回复的死刑犯执行死刑,显然是违法的;依据《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 6条第4项:「受死刑宣告者,有请求特赦或减刑之权。一切判处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减刑。」政府要执行死刑之前,一定要审酌死刑犯的这项权利,如果有死刑犯提出赦免的请求,必须确认其请求是否获准,并具文正式通知请求赦免的死刑犯,才能决定是否执行死刑,否则就是违反公约。这项公约要求,也被明示在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1984年5月25日第1984/50号决议通过的《关于保护死刑犯权利的保障措施》第8项规定中。

两公约施行监督联盟也强调,虽然马总统与法务部长曾勇夫所称,台湾仍未废除死刑,还是要「依法执行」,但先前的执行显然不符合这项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因为,两公约既然已具国内法效力,则关于死刑的执行,不是只依《刑事诉讼法》,法务部长就可以签署执行令,还要总统拒绝赦免请求并合法通知请求死刑犯后,才能执行死刑。而在民意高度支持死刑的环境下,这一点都不难不是吗?那为何马总统还是偷偷躲在法务部长后面,对死刑犯的赦免请求毫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