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34/市府接管小巨蛋,是依法行政还是私刑?

台北政府体育处依《政府采购法》及双方合约,认定东森巨蛋违约,限期三天日内交接完成,撤出小巨蛋。(图/Jimmy Yao/flicker)

2007年8月14日,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发文给东森巨蛋公司,提出东森巨蛋有三大违约:一、前一天台北地检署起诉东森集团总裁王令麟围标小巨蛋,违反《政府采购法》,使开标有不正确结果;二、东森巨蛋公司违反与台北市体育处契约内「未获市府同意不得移转股权」的规定,将股权移转给第三人的万欧万公司;三、东森巨蛋未依约在2005年12月1日开幕之前完成场馆LED看板建置。

东森巨蛋公司在收到终止合约公文后的第三天,即2007年8月17日,又收到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第二张公函,指出合约既然已经终止,依据双方合约,要求东森巨蛋公司在文到三日内,即同年8月20日将台北小巨蛋所有财产资料全部经营权交给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并点交、接管完毕。东森巨蛋公司认为不合理,拒绝接受。

2007年8月21日,交出经营权期限已过,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依《行政执行法》对东森巨蛋罚10万元怠金,隔日清晨即派出200多名警察,接管台北小巨蛋。台北市政府当时指出,是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第16条第2项规定,契约终止后,东森巨蛋应交出台北小巨蛋经营管理权,因东森巨蛋没这么做,台北市政府再依《行政执行法》进行强制接管。

先来看,这些争议到底是依据什么法律及合约条文

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与东森巨蛋签订的《台北市1万5千席多功能体育馆委托经营管理契约》第13条:「契约期满或终止、解除契约时,东森巨蛋公司应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原提供之财产,及履约期间受中央或台北市政府补助增加之所有财产、资料及全部经营权,返还及点交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接管」。

简言之,东森巨蛋与台北市政府如果解约或合约期满,就要将台北小巨蛋的一切交还给台北市政府。至于《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是指,如果厂商得标后被查出围标,政府可以在决标后终止双方契约。

东森巨蛋公司认为,台北市政府违法终止契约、违法接管,且台北市政府在要求东森巨蛋公司交出小巨蛋后,也再以公文通知东森巨蛋公司,如果不服这个行政处分,可以提出诉愿。

基于「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东森巨蛋认为这个行政处分侵害了东森巨蛋的权利,因此循行政诉讼途径,针对台北市政府体育处2007年8月17日要求东森巨蛋交出小巨蛋一切的公文,向台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提出诉愿,要求撤销这项行政处分。

2008年1月21日,台北市政府诉愿委员会做出「诉愿不受理」决定,理由是台北小巨蛋委外经营案,是依据《政府采购法》办理,东森巨蛋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针对履约有争议,应依《政府采购法》办理,不能提诉愿。

东森巨蛋公司不服台北市诉愿委员会的决定,因为《政府采购法》第85条中是规定「得」(可以选择)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而非「应」(一定要)以下列方式之一处理。

因此,东森巨蛋继续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台北市诉愿委员会的决定,以及撤销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要求与东森巨蛋终止契约及迁出的公函。(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