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时专栏:李念祖》民主是经,法治是纬—罢免制度的选择

罢免陈柏惟「删Q总部」。(陈淑娥摄)

罢免,是近期以来世界上开始流行的民主政治活动,至少台湾如此。

众所周知,罢免是反映直接民权,赋予选民使用选票罢黜不适任民意代表制度。过去罢免成功的例子很少。近年状况丕变,由于法律调低了连署、有效票同意票数以及通过罢免之最低人数等各项门槛,罢免提案成案的机会明显增加,成案后投票通过或是接近罢免成功的例子日多。是否应该回头调高各项门槛的人数,降低罢免的成功率,遂又已成为政治上出乎尔而又反乎尔的话题

若是观察其他国家的罢免制度,可以发现除了人数门槛高低的选择之外,还有其他足以决定罢免制度乃至民主体质更具根本性议题,值得讨论。例如罢免案的成立需不需要明确的法定事由,就是其一。

立法院的网站中,有则由曾耀民先生所撰写,关于英国《2015年国会议员罢免法》(Recall of MPs Act 2015)的简介与分析,指出英国制度与我国制度具有重大不同。该法系于2015年3月26日由英王批准生效规定了国会议员之罢免如何发动及其处理程序,乃至于其议席出缺的补选方式。

值得注意的是,英国此项立法的目的,主在对于违反法律、国会纪律规则,且情节严重选区国会议员提出罢免,交付选区选民投票,罢免成功,即举办补选。其立法重点是,国会议员罢免制度,全以国会议员是否遵守法律及国会纪律做为发动罢免的基本标准。其制度功能不止是罢黜不适任的议员,还要通过选民的监督促使国会议员服膺法治立法者立法要求人民守法的前提是,立法者本人必须守法,包括参与国会立法程序所应遵从的议事规则在内。

该法明文规定,议员如符合以下三项要件之一者,就足以启动罢免提议程序,透过国会议长通知办理罢免程序,由选区罢免官受理选民连署,再由选民投票决定是否剥夺议员的下议院席位,并举行补选:

一、议员在英国犯罪定罪判刑监禁或遭羁押未达1年且不得上诉者。(1年以上则依1981年《人民代表法》规定应当然免职。)

二、当国会标准委员会因特定议员之违纪行为向下议院提出报告后,下议院命令该议员在特定期间内暂停职务达法定之一定期间者。

三、现任国会议员因违法提供虚伪或误导性津贴申报资料,而已定谳者。

这三项条件的共同特征是,发动罢免之法定事由及其认定程序严格而且明确,选民不能主动发动罢免。立法以来,英国已经发动过三次罢免连署投票,其中两次罢免成功,并皆已依法办理补选。

我国的罢免制度则完全异趣,可由选区选民主动发动罢免,满足法定人数门槛即可;罢免案中虽必备置罢免理由书,但是法律并未限定何为发动罢免的正当事由,实际上无异于只要选民以为构成罢免理由,就足以成为罢免理由。这就完全不能避免纯粹政治性对抗的罢免。这可说是绝对的、最直接的民主,也足以发展成为绝对的民粹政治;其法治的标准趋近于零,无人可以预知什么样的事由足以构成罢免成功的理由。从韩国瑜案开始至今,不论罢免成功与否,均已证明了此点。

什么样的社会就会产生什么样的制度。制度,不但反映社会的政治文化体质,而且会反过来继续引导社会发展,愈演愈烈。不能说台湾没有民主或民粹,但有没有共和呢?有没有法治呢?看了英国的制度,足以恍然大悟:为什么立法院的议事规则似乎从来都是观赏作用居多;为什么国会改革从来都不在社会发展的政治议程之中。

作者东吴大学法研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