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列4点说明 马英九投书:钓鱼台当然是中华民国领土
前总统李登辉日前在东京外国记者协会中,提到「钓鱼台是日本的,不是台湾领土」,引发国内讨论声浪,总统马英九3日投书媒体指出,此话违反史实、违反中华民国宪法、违反国际法,严重伤害国家主权、人民感情与台湾主体性,是重大失言,呼吁李登辉收回此话并向国人道歉,「钓鱼台当然是中华民国领土。」
《中国时报》今日在「时论广场」上半版刊出马英九投书,内容除了批评李登辉的「钓鱼台主权属于日本」说,更罗列4点说明,包括历史上钓鱼台为台湾属岛与固有领土、地理上钓鱼台距离台湾更近,渔场一向属于台湾、地质上钓鱼台属台湾本岛自然延伸、国际法上钓鱼台已正式归还中华民国,强调钓鱼台主权。
李登辉7月23日在日本时所提出的「钓鱼台是日本的,不是台湾领土」,事情过了一周后,原先的波澜已趋缓,但是国民党总统参选人洪秀柱选办1日特地投书《外交家》杂志(The Diplomat)谴责李登辉这是谬论,还呼吁民进党主席暨总统参选人蔡英文也应一同谴责李登辉,马英九今日更是自己投书,再度捍卫钓鱼台主权,府、党异口同声要求李登辉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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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英九投书全文如下:
李前总统登辉先生7月23日访问日本时公开表示「钓鱼台是日本的,不是台湾领土」,此话违反史实、违反中华民国宪法、违反国际法, 严重伤害国家主权、人民感情与台湾主体性,是重大失言。李前总统应收回此话并向国人道歉。
何以钓鱼台列屿属于中华民国?可分为历史、地理、地质与国际法四个层次说明:
一、历史上钓鱼台为台湾属岛与固有领土。
钓鱼台列屿在西元1403年(明永乐元年)《顺风相送》书中即有记载。1562年(明嘉靖41年)官书《筹海图编》更列入抵抗倭寇入侵之东南海防系统。1683年(清康熙22年)钓鱼台随台湾纳入清朝版图,1812年(清嘉庆17年)划入噶玛兰厅。明清两朝赴琉球国多位册封使所撰「使琉球录」,均记录由福建出海,途经钓鱼台,再经黑水沟(冲绳海槽),即达宫古岛而入琉球国界,黑水沟作为「中外之界」史不绝书。自1722年(清康熙61年)黄淑璥的《台海使槎录》,到1872年(清同治11年)周懋琦的《全台图说》等,百余年间多种方志均有如「山后大洋北,有山名钓鱼台,可泊大船十余」之记载,更有列为交通要冲者,显然我渔民经常使用且清廷早已有效统治,绝非日本所称「无主地」。
二、地理上钓鱼台距离台湾更近,渔场一向属于台湾。
钓鱼台列屿位于台湾东北方,南距基隆102海里,北距日本冲绳首府那霸230海里。钓鱼台位于黑潮向北流经之处,与台湾属同一季风走廊,从台湾北部来此顺风又顺流,从琉球反向来此则大为不便,因此成为台湾东北部渔民传统捕鱼区。日据大正时期1920年与1926年,台湾总督府均将钓鱼台渔场划归台北州,当时曾以总督府公报正式对外公布。
三、地质上钓鱼台属台湾本岛自然延伸。
钓鱼台列屿处于东海大陆礁层边缘,是台湾北部大屯山、观音山脉延伸入海底的凸出部分,与台湾东北方三小岛花瓶屿、棉花屿、彭佳屿在地质上一脉相承,全部海床水深在200公尺内。钓鱼台以南约10海里处,水深则突达1000公尺以上,最深处可达2717公尺,地质学上称为「冲绳海槽」(史称「黑水沟」),形成中琉之间天然疆界。并且冲绳海槽地质构造为「海洋块」,钓鱼台地质构造为「大陆块」,两者间有显著差异。因此钓鱼台列屿属于台湾大陆礁层之自然延伸,并非琉球群岛的自然延伸,在地质上与琉球并不衔接。
四、国际法上钓鱼台已正式归还中华民国。
1868年日本明治维新后国力增强,1879年并吞琉球王国并觊觎钓鱼台列屿。1885年密令冲绳县令西村舍三研议设立国标,西村勘查后以密函回报:钓鱼台早由中国命名,使用多年并见诸史书,树立国标恐未妥善。当年9月6日更有上海《申报》报导「台岛警信」,指日本恐占据钓鱼台而促清廷注意。外务卿井上馨遂决定树立国标「当以俟诸他日为宜」,并令不公开勘查之事,其后日方也未再调查。
1894年7月甲午战争爆发,11月日本海陆战场皆胜,遂认「今昔情况已殊」,于1895年1月14日以内阁决议秘密兼并钓鱼台,但当时并未以天皇敕令公告,外界及清廷皆无所悉,当然不生对外效力。
日本声称兼并钓鱼台系依据国际法上「无主地」之「先占」,但此说不能成立,因为日本早在1895年以前即知钓鱼台为中国领土,并非「无主地」,其秘密兼并又属窃占,在国际法上「自始无效」。
1895年中日签订《马关条约》,第二条明定割让「台湾全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钓鱼台遂随台湾归属日本,划入冲绳并更名「尖阁诸岛」。1941年太平洋战争爆发后,我国对日宣战并废止《马关条约》。1943年中、美、英三国领袖公布《开罗宣言》明定「日本所窃取于中国之领土,例如东北四省、台湾、澎湖群岛,归还中华民国」。1945年7月《波茨坦公告》也规定:「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同年9月《日本降书》更表明接受《波茨坦公告》。这三项历史文件相互连结,并收入美、日政府出版的条约汇编,《日本降书》更收入联合国出版的《联合国条约集》,证明三项文件均具国际法效力。
抗战胜利后国共内战爆发,双方均未受邀参加旧金山和会,但1951年《旧金山和约》第26条特别授权未参加和会之参战国与日本另订和约。次年4月28日《旧金山和约》生效前7个半小时,中华民国与日本在台北签订《中日和约》与《照会第一号》,作为《旧金山和约》延伸条约。
《中日和约》第二条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主权,第十条确认台澎地区人民具有中华民国国籍,《照会第一号》也确认台湾、澎湖为中华民国领土。虽然1972年日本与中共建交片面终止《中日和约》,但依1969年联合国《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终止和约并不影响和约生效后法律的效力。因此,钓鱼台列屿主权应已于1945年10月25日随台湾归还中华民国,并经《中日和约》确认。
1971年5月美国与日本签署《冲绳归还条约》前曾照会我国,强调仅交还钓鱼台「行政权」给日本,并非「主权」,不影响我国对钓鱼台主权立场。
1971年12月我国政府将钓鱼台列屿划归宜兰县头城镇大溪里,1997年7月李总统任内为宣示主权,将其6.1636平方公里面积计入宜兰全县面积,1999年2月更纳入我国首度公布之领海基点基线与领海外界线之中。对照当年所为,李前总统今日所言前后严重矛盾。
英九身为中华民国总统,捍卫钓鱼台主权与渔权为我天职,故于2013年与日本签订「台日渔业协议」,达成「主权不让步、渔权大进步」之阶段目标。不论曾任中华民国总统或未来可能担任总统的人,都不容在国家主权上有任何懈怠或背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