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得其反的保钓登岛
▲日本《读卖新闻》拍摄到7名保钓人士拿着中国五星旗与中华民国国旗,登上钓鱼台。(图/翻摄自《读卖新闻》)
纷扰多年的钓鱼台领土争议中,今年出现保钓人士成功登上钓鱼台岛的激情演出。而这些登岛的保钓人员在一些媒体与关心人士眼中成了大英雄,但是,这些保钓人士与声援的人士却毫不知觉,这些事后被日本政府所「逮捕」与即将可能「驱逐出境」的民间人员之行为,反而使得日本政府取得相当明确之事证,证明日本政府对于该岛是属于「有效统治」及「持续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之主权拥有国证明。因为,就是对这岛屿土地拥有主权的国家,才能决定与行使表征国家统治主权的驱离或逮捕的公权力行为。国际法上对于主权归属争议的判定条件及标准中,最重要项目之一有「有效统治原则」与「有效管理行为」之判断条件与法律原则;实际的案例实践上,国际法院所处理领土争议案案例中,1998-2002年「印尼控诉马来西亚有关利吉丹岛与西巴丹岛主权归属案」与1990-1994年「利比亚控诉查德案」之中,都可以见到这样的论述与先例。而简单地说,数个国家对于争议中的一块土地,要判定何国家才是真正之主权国,要视何国家对于该土地是「持续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并确实有立法或行政上等国家权力之「有效管理行为」之实践。是以在法律战的层面而言,声明对钓鱼台拥有主权之国家,势必也必须展现这些主权作为,例如,设立具国家权力之管理组织、经由政府特许建设各项建物、官方船舰或飞机之巡逻或飞越等等;相对地,反对其拥有主权之争议对造国家,为了打断其「持续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之法律事实状况,阻断对造国家在法律战上的优势,必然也须进行例如官方否认其主权主张与抗议之声明、以官方船舰或飞机等国家武力干涉或驱离、同样以官方船舰或飞机建立常态性巡逻或飞越等行为,借此证明争议之对造国家,对于争议中之领土,是无法「持续而平稳地行使国家权力」。何以论保钓人士登岛行为反而适得其反之缘由,最重要的原因是,这些民间保钓人士于事后,是遭到日本的海上保安厅所「逮捕」,而后续,不论所面临的是被日本「驱逐出境」还是依日本国法律所「拘禁」、「审判」等等国家公权力行为,反而在在凸显并确认了日本对于该岛屿是能够有效统治与行使国家权力的状态与事证,也一再地彰显了日本做为钓鱼台〈日所称的尖阁列岛〉所具备之主权者行动的意愿。反面论之,保钓人士的登岛与插旗行为;暂不究论是插何国旗帜;是否能被视为另一「国家」对该岛屿的「有效管理行为」?在「印尼控诉马来西亚有关利吉丹岛与西巴丹岛主权归属案」先例中,国际法院认为,由个人采取的行动,如果不是基于正式的规章制度或以政府权力的名义加以进行,就不能被视为另一国家的「有效管理行为」,也就是说,这些民间的保钓人士之行为,在国际法的框架下,根本无助于去否定日本对该岛屿的主权主张。
钓鱼台之领土争议问题,放任这些所谓保钓人士的挑衅与冲突,只是很容易沦为日本做为其彰显该国政府能基于主权者意识,做出各项有权管理与有效管理之地位与事证,增加日后在国际法上进行法律战的困难度,宜多慎思!
●作者萧俊铭,新北市淡水区,大毕,助理。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大家的意见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