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税务专栏-董监选任制度改回法人自治
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罗裕杰
据《公司法》全盘修正修法委员会公开的修法方向,董事的选任制度将再出现重大变革,由现行的强制「累积投票制」改为开放公司自治。这样的改变预期将可授予民间企业更大弹性来自主管理以达到最佳治理状态。对于有意导入「全额连记法」的公司值得注意未来修法的成果。
关于「累积投票制」及「全额连记法」的相关争议源于民国96年8月间,某上市公司在股东会时,有股东提议,将公司董监之选举方式,由累积投票制改为全额连记法,致使另一法人股东虽拥有超过40%以上之股份,却连一席董监事都无法选上,继而许多公司起而效尤,使得公司中,持股过半之股东派系,得以全盘掌握公司所有董监事之席次,造成「赢者全拿」之局面,致衍生争议。
之所以如此,为「全额连记法」,意指每一股份具有与应选出董监人数相同之选举权,惟每一选举权须选举不同人,且不得集中于同一人者称之,故采此法者,只要掌握过半的股权,就可拿下所有的董监席次。有部分人士则指控这样的制度对持股未过半之股东造成不公。也因此争议,最后则导致公司法第198条被修正排除「全额连记法」的适用。
在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我们认为经营者的心才是决定企业能否成功的重要因素。「累积投票制」及「全额连记法」其实只是两种不同制度或规则。目前并无学说可以证明「累积投票制」绝对优于「全额连记法」,相对而言亦同,故若将「全额连记法」排除,是否真有助于提升台湾公司之竞争力,仍属可议。
实务上就常见有公司股东因个人利益离开公司另外创业,惟离开后却故意利用持股及累积投票制,坚持保有原公司董监事身份并利用公司法所赋予之权利要求查看原公司各项机密文件如供应商名单、客户名单、各项产品毛利及配方等等。
甚至还以种种理由阻扰公司运作并要胁大股东需用天价将其股份收购,以类似种种作为来重挫原公司,严重的话还可使整间公司瓦解并使员工成为最后的牺牲品。
针对这样的问题,主张应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的一方,却未站出来说明这样的制度如何能化解上述实务问题。同样也未曾有统计资料可证明台湾强制推行「累积投票制」后,这些具有纠纷的企业是否就有提升竞争力并化解纠纷。
在董监事无法一心为公司谋求福利的前提下,「全额连记法」其实是适足以发挥功效,可以将心已不在公司的董监事解任,让公司之经营权集中由大股东负责。公司大股东既然投资大笔资金在公司,自比任何他人有更高动机将公司治理好。在国外「全额连记法」也常被用来治理家族企业,帮助家族企业的新领导人能有掌舵而不被恶意干扰。只有在全体董监事一心共同愿为企业努力,企业的竞争力方能淋漓尽致发挥出来,企业也才有机会在竞争的环境中胜出。
若将《公司法》第198条董事之选举自治之方式,改回弹性处理,预期可以帮助一些企业化解或避免可能发生的股东纠纷,就整体而言,对于经济发展预期是一件好事。(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