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t Thornton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正大专栏-劳退旧制结清转存新制帐户节税眉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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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工退休金」是一种强制雇主应给付劳工退休金的制度,其法源依据分为旧制与新制,旧制依「劳动基准法」办理;新制则依「劳工退休金条例」办理。

劳工退休金条例(下称本条例)于民国(下同)94年7月1日施行,本条例除设有个人帐户制及年金保险制供劳工选择外,对于选择新制而保留旧制年资部分,另设有结清年资制度,惟依本条例第11条第3项规定,年资结清制度非属强制性规定,劳资双方得本诸契约自由原则于劳动契约存续期间,约定以不低于劳动基准法第55条及第84-2条规定之退休金给与标准结清旧制年资,且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规定,劳工亦得将旧制年资结清金(下称结清金)移入劳保局之个人退休金专户(下称个人专户),一旦移入,该笔结清金于未符合本条例第24条第1项(年满60岁)或第24-2条第1项(丧失工作能力)规定之请领退休金条件前,不得领回。

对劳工而言,由于结清金属于退职所得,须依所得税法中有关退职所得之规定征免所得税,惟若全额移入个人专户可享延迟课税优惠,等到提领时再依据一次或分期领之方式征免所得税;但若未全额移入个人专户,则该结清金仍须全额依规定征免所得税(参财政部94年3月23日台财税字第09404519790号令及94年9月30日台财税字第09404571910号令)。例如,旧制退职所得为新台币(下同)500万元,将其中300万元转入新制帐户,只提领出200万元,应课的税仍是500万元,只有全额转入才有节税效果。

另依本条例施行细则第12条第2项规定,年资结清金全额移入时,旧制年资方可并计为新制之工作年资,并计之后达15年者,当请领退休金时,可享有一次领或分期领的选择性,相较于劳退旧制一次领,劳退新制提供年资达15年者,享有月领的选择权。一般来说,一次领取金额在19万8,000元乘以服务年资金额以下者免缴所得税;若是分期领取,系以每年领取总额,减除85万9,000元后之余额为所得额申报综合所得税。

此外,劳工领取退休金时,个人专户累积的收益有保证收益机制,不会低于以2年定期存款利率所计算的收益。若将结清金并入新制劳退个人专户,能使个人专户本金变多,每年可多分配劳退新制投资收益,使收益累计更加快速。

不过,将旧制结清并非全是好处,如果早结清,就必须以现有的薪资计算退休金,若日后薪资上升,先领到的退休金可能缩水;另依上开规定结清金转入新制劳退个人专户,必须等到60岁才能领取,对想要灵活运用退休金的劳工不一定有利。因此,建议劳工朋友仍需考量自身的收入及支出,选择对自己最适当的退休金给付方案,才是最佳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