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福委会提拨福利金 留意规范

为照顾劳工生活,提升职工福利,政府颁布《职工福利金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依据本条例第1条及行政院劳工委员会(现为劳动部)92年3月24日劳福1字第0920016167号令规定:「凡公营、私营之工厂、矿场或平时雇用职工在50人以上之金融机构、公司、行号、农、渔、牧场等之其他企业组织,均应提拨职工福利金,设置福委会,办理职工福利事业。」

倘企业组织符合前开要件,而未依法设置福委会,虽然法律上对于未设立「福委会」无明确罚则规定,但对于「职工福利金」提拨则有强制规定,依据本条例第11条「违反第2条、第3条之规定,不为提拨或提拨不足额者,除由主管官署责令提拨外,处负责人以一千元以下罚锾。」不可不慎。

另依据台北市政府劳动局官网常见问答之答复(发布日期:101年12月26日)表示「员工人数如未达50人,而欲兴办职工福利事项,不受职工福利金条例之规范,事业单位可自行依需求办理。」因此,有些中小型企业为提高员工向心力或大型企业因分割而产生员工人数未达50人时,企业仍可依此依据自行办理,不受本条例之规范。

但值得注意的是,由于《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规定「工资应全额直接给付劳工。但法令另有规定或劳雇双方另有约定者,不在此限。」而所谓「法令另有规定」,如劳保保费、健保保费、职工福利金、所得税预扣及法院之强制执行等;所谓「另有约定」,限于劳雇双方均无争议,且劳工同意由其工资中扣取一定金额而言,如劳雇双方对于约定之内容仍有争执,自非雇主单方面所能认定,应循司法途径解决,不得迳自扣发薪资。由此可知,员工人数50人以上的企业,从员工薪资中扣缴福利金,系依据本条例之规定,所以符合「法令另有规定」并不违法;但员工人数未满50人的企业,既然不受本条例规范,如未经员工同意却仍从员工薪资强制扣缴福利金,恐有违反《劳动基准法》第22条第2项之全额给付规定。

实务上,福委会的成立对公司与员工都有好处,成立后不仅员工可享受更好的福利及保障,公司亦能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及忠诚度而达到留才的效果;反之,未满50人的企业,若有员工选择不配合提拨福利金,雇主虽不可强迫,但相对的彼此劳资关系势必受到影响,对该员工也未必有利。

面对现今少子化已冲击企业的人力需求,为招揽人才增加人力市场的能见度,企业员工即使未达50人,推动成立福委会来提升公司员工福利,亦是一个好的选项。(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