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法务-企业职福会 提拨金额有限制

另外,台北国税局也指出,按机关团体课税标准,职福会支出必须要有6成以上用在创立目的,其获得的提拨所得才能免税。

依营所税查核准则第81条规定,如果公司未成立职福会,其福利金提拨标准为每月营业收入总额提拨0.05~0.15%,或是下脚料(因生产营运产生的废料)变价收入提拨20~40%。

若企业有成立职福会,除适用无职福会的提拨标准以外,可以另外选择以创立时实收资本总额或增资资本额5%限度内一次提拨,每年可在不超过提拨金额20%限度内以费用列支。

台北国税局官员也指出,当职福会取得营利事业提拨职工福利金,应依提拨标准分别认属福利基金增加或当年度收入,以正确计算机关团体免税标准规定支出比率。

其中,按创立或增资资本额提拨福利金及自职工薪资内扣拨福利金,属于职福会的福利基金增加,免并计基金收入。但如果是从每月营业收入总额及下脚变价时提拨福利金,属于职福会当年度收入,应并入各项收入计算支出比率。

官员举例,A公司每月营业收入总额20亿,但是未成立职福会,因此每年度职工福利支出可以列报上限金额为300万元(营业收入总额20亿元×0.15%)。

以A公司而言,因为A未成立职福会,其营收总额提拨福利金300万元属于职福会收入,若当年度创设目的支出未达180万元(300万元*6成)则无法适用免税规定。

若有另一家B公司创立时资本额约2亿元,有成立职福会,以创立时实收资本额2亿元、依5%额度内一次提拨福利金,即可列报提拨1,000万元。因B公司以创立资本额提拨,免计入职福会基金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