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专栏 Grant Thornton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电商销售 小心漏开发票遭罚

目前国税局核定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为平均每月销售额达新台币20万元。图/本报资料照片

随着消费习惯改变,网路购物已成为常态,电商平台透过网路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虽然没有实体店面,但仍属于营业行为,须依规定开立统一发票及报缴营业税,目前核定营业人使用统一发票标准为平均每月销售额达新台币20万元。

近年各大电商平台等网路买卖交易,是最常被国税局查获逃漏税的对象,基本上国税局会查税,不外乎是收到民众检举案件,例如商品瑕疵等纠纷衍生买家检举漏开发票;又或是国税局因处理其他事项而衍生的案件等。

然依据国税局新闻稿表示,营业人在网路销售货物时,常见经营型态有三种,分别为买卖、代购、代收转付,而依照型态不同,开立统一发票的方式各不相同。其中,第一种「买卖」是指营业人以自己名义向供应商进货,转手销售给客户,以赚取进销之间差额为利润时,属于买卖的交易型态,开立发票的金额,应包含营业税。

第二种「代购」是指接受客户委托,帮忙购买货物或劳务,并收取代购费等佣金,需开立两张发票;第一张是针对收取的佣金开发票,第二张则是根据代购商品的实际价格开立发票,并在上面注明「代购」字样,两张发票都要交给客户。

第三种「代收转付」是指纯粹代收款项,并未另外收取代购费,可将从货物劳务销售方取得的发票,转交给委托代购的客户即可,无需另开发票,对从事代收转付的营业人而言,也无须列入销售额,免纳营业税。

因此,营业人若被国税局查获涉嫌漏开发票时,宜先冷静并厘清事实,检视公司金流、物流、资讯流等明细,并确认交易型态及实际受影响金额,而非盲目地签署违章承诺书。

倘若营业人被查获的交易款项属于关系企业之「代收转付」款项,依据《统一发票使用办法》第8条第3项及《营利事业所得税查核准则》第18-2条第1项规定「营业人(营利事业)受托代收转付款项,于收取转付之间无差额,其转付款项取得之凭证买受人载明为委托人者,得以该凭证交付委托人,免另开立统一发票,并免列入销售额。」相对应受罚的金额可能就会比实际金流要小很多。倘若交易类型属于代购,实际应开立发票金额,依状况也有可能比实际金流要小很多。

由此可知,并非所有金流透过电商平台之交易型态,都须开立统一发票。当然,营业人应据实开立统一发票、报缴营业税,自不在话下,否则一旦被查获漏开统一发票,除补征所漏税款外,将处以1倍至10倍罚锾。

万一不幸被他人检举,也应先厘清事实,并整理相关资料及证明文件,以确认是否有实际应受罚金额,以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