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t Thornton正大专栏-购买海外投资商品之税务风险

许多人在没有出国投资情况下,都自认为没有必要申报基本所得额,但是却忽略了,在台湾向金融机构购买海外投资商品而获利,也是所得基本税额条例所规定的课征范围,有问题的是大部分贩卖海外投资商品的金融机构,普遍仅将投资获利之资料交给国税局,但并未同步以「扣缴凭单方式」提供资料给客户,且纳税义务人在隔年报税季所申请的所得归户资料上,亦未必可明显看到这样资料,也因此造成许多纳税义务人不知而漏未申报。

最近有案例主张,民众因于报税当时,无法自国税局所得归户清单上查得海外投资所得资料,投资获利后亦未曾收到金融机构之扣缴资料,嗣后裁罚时始显示于所得归户清单上,可见国税局能为而不为也,依税务违章案件减免处罚标准第3-1条第2项第2款规定规定,应该有免罚之适用。惟国税局及行政法院立场为:依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服务作业要点第9点,税额试算作业并不包括海外投资交易所得。而且该要点第13点也叙明,本项服务作业系便民措施,稽征机关所寄发之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税额试算通知书非属税额核定处分,纳税义务人如不同意该通知书内容、欲增减免税额、改采列举扣除额或尚有其他来源之所得、扣除额、抵减税额等资料或应依所得基本税额条例规定申报基本所得额者,应依法另行办理结算申报,免依该通知书所载应自行缴纳税额金额缴纳或回复确认,且不需向稽征机关申请更正。纳税义务人已依本要点规定办理结算申报或另行办理结算申报而有短报或漏报情事者,除依规定免罚者外,应依所得税法及其相关规定处罚。何况,该要点是服务性质之给付行政范畴,并非限制人民之权利义务,无涉法律保留原则,纳税义务人自不能因政府未能提供有关海外投资交易所得之查询服务,而认为免于裁罚,所称当无足凭。

又依税捐稽征法第48-1条规定,纳税义务人自动向税捐稽征机关补报并补缴所漏税款者,凡属未经检举、未经税捐稽征机关或财政部指定之调查人员进行调查之案件,可以免罚。因此,有购买海外投资商品而获利的民众,于报税季时宜特别注意是否有漏报,如发现有漏报,建议应向购买海外投资商品之金融机构取得买卖所得资料,立即补报更正,以免遭受额外损失。(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