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陆台商做并购交易 税务风险要顾好

勤业众信(Deloitte)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廖家琪指出,大陆台商在做并购交易前应充分了解可能产生之税务影响申报规定,近期有不熟悉境外间接转让中国大陆股权申报规范,事后遭大陆税局裁处补税高达人民币1.44亿案例

廖家琪建议,台商企业如在中国大陆有并购交易之规划,无论身为买方卖方均须特别留意扣缴或纳税义务人之纳税期限现行申报程序,以降低买卖双方交易操作实务的疑虑。

疫情已为企业带来巨大的挑战,但近期各项报告指出中国大陆并购交易活动持续热络,并购交易将成为后疫时代企业发展商业机会转型重点策略

中国大陆税务总局为提高非居民企业纳税人的申报可遵从性,并减少扣缴义务人之税务遵循负担,于2017年12月1日施行之37号公告,明确解释非居民企业于股权转让产生相关之纳税义务,包括:取消合约备案要求及进一步放宽纳税期限等。

依陆旧制规定,股权转让交易双方若签订合约,买方身为扣缴义务人须在签订合约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合约影本及备案登记表等,而现行规定已废止此规定,此将大为简化买方办税流程并降低税务遵循成本

过往若扣缴义务人未完成应纳税款之扣缴时,股权转让方应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7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一旦超过期限未缴纳税款,就可能面临滞纳金之影响,而扣缴义务人可能进一步被追究相关责任。而2017年37号公告已放宽纳税期限规定,卖方为股权转让方,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者,可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此规定可避免买卖股权交易双方未明确税务申报责任,而产生相关滞纳金。

廖家琪举例,若股权转让合约签订日为8月1日,转让价款于9月1日支付(为扣缴义务发生日,应于7日内申报及解缴税款),股权变更日为9月30日,若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义务人皆未依规定申报缴纳税款者,现行37号公告规定已放宽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前自行申报缴纳税款,均可视为已按期缴纳税款。若税局责令缴税限期为12月25日,逾此日期纳税义务人仍未完成缴税手续,将可能产生滞纳金或利息等影响。

37号公告对于非居民企业源泉扣缴提供更明确的征管规定,解决了纳税义务人于实际申报程序中遇到的问题,且以上规定之修正,亦减少扣缴义务人税务遵循成本,并加强鼓励非居民企业主动申报纳税的态度

廖家琪表示,纳税义务人可充分了解公告内容考量未来并购交易可能产生之税务影响与申报规定,于交易发生前将相关权利义务清楚载明于并购交易合约中,以保护买卖双方之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