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修正《有广法》引进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提报行政院审议

▲NCC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引进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机制。(图/NCC提供)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11日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增列「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机制,盼能加速提升有线电视系统频道供应事业争议处理效能。本草案后续将提报行政院审议后,再送立法院三读修法后实施。NCC11日核定的修正版本重点包括:

一、中央主管机关认有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者时,得依职权交付仲裁。二、调处或仲裁期间,系统经营者应以原条件维持频道上架,频道供应事业应以原条件继续授权播送,双方均不得任意断讯。三、当事人应于仲裁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各自提出一定数额之授权条件费用交由仲裁委员会择 一作成仲裁判断。四、仲裁委员会所作成之仲裁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NCC发言人萧祈宏表示,本草案主要参考国内劳资争议处理法、美国职棒大联盟及加拿大CRTC仲裁制度,寻求ADR(诉讼外争议解决机制)之仲裁机制来协助处理,降低双方诉讼成本及加速处理程序。▲NCC通过《有线广播电视法》修正草案,引进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机制。(图/NCC提供)

NCC表示,105受理调处申请以来,105年到108年11月间共受理96件调处案,特别是今年调处案到目前就爆增为44件,因调处作业不易针对相关争议有效即时处理,且效力有其局限性;另鉴于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事业间之授权条件争议,涉及高度复杂度专业性,为维护订户之收视权益及维护有线电视上下游产业之健全发展,所以进行修正本草案。NCC曾于11月12日举行本草案修正的公开说明会,当时外界正反意见都有,不少业者认为NCC不宜管太多,但因立法院审查NCC明年预算有附加主决议要求今年底之前要送出修法案,NCC快马加鞭赶在今日通过NCC版修正案。▲ NCC于11月举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公开说明会(图/NCC提供)

《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条文第五十五条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事业或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代理商有关频道播送、授权条件及订户数认定之争议,或系统经营者间之争议,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调处;调处不成时,得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受理调处后三个月内,作成调处结果;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以一 次为限。

第一项有关授权条件费用之争议,调处不成时,当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经中央主管机关通知他方当事人,取得其书面同意后,交付仲裁。

前项情形中央主管机关认有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时,得依职权交付仲裁,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调处或仲裁期间,系统经营者应以原条件维持频道上架,频道供应事业应以原条件继续授权播送,双方均不得任意断讯。

第一项所称频道代理商,指受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之委托或授权,将受托或授权之频道,依约定条件,以单一频道或组合频道方式,授权予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或提供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之电信事业播送或传输之事业。第五十五条之一 (新增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受理交付仲裁之申请或依职权交付仲裁后,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于中央主管机关遴聘之仲裁委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仲裁委员一人具报,届期未选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代为指定。

双方仲裁委员经选定或指定后,中央主管机关应于五日内通知双方仲裁委员,于五日内自仲裁委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主任仲裁委员一人具报;届期未选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指定。主任仲裁委员并为会议主席

有关仲裁委员之遴聘与解聘、资格条件、选定与解除、遵行规范、仲 裁与调查程序、仲裁费用及其他应遵行事项办法,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

第五十五条之二(新增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应于主任仲裁委员完成选定或指定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委员会,并择 期召开仲裁会议,于三个月内作成仲裁判断书,必要时得延长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仲裁委员会逾前项期间未作成仲裁判断书者,仲裁程序视为终结,当事人得迳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五条之三(新增条文)当事人应于仲裁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各自提出一 定数额之授权条件费用,交由仲裁委员会择一作成仲裁判断。

当事人之一方未于前项期间内提出授权条件费用者,仲裁委员会得以他方当事人提出之授权条件费用作成仲裁判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者,仲裁程序视为终结。

仲裁委员会作成仲裁判断后,应于十日内作成仲裁判断书,报由中央主管机关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于仲裁程序进行中和解者,应将和解书报仲裁委员会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仲裁程序即告终结;其和解视为当事人间之契约

第五十五条之四 (新增条文)仲裁委员会所作成之仲裁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对于前项之仲裁判断,当事人得准用仲裁 法第五章之规定,对于他方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