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恐介入媒体经营?NCC:事关重大才会慎重使用

▲ NCC12日举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公开说明会(图/NCC提供)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NCC加速修法引进「有线电视授权费争议仲裁机制」,引起大型有线电视MSO集团关注,担心会被强制播出、强制上架,甚至是政府介入媒体经营?NCC表示,仲裁机制为确保观众权益,只针对费用部份做仲裁,不会介入媒体经营。NCC12日举行《有线广播电视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说明会,由委员郭文忠主持,他表示这2年来有线电视授权费纷争频传,调处案大幅增加,多数案件在现行的调处机制下无法快速有效解决争议,民事诉讼过程也旷日废时,甚至因此影响消费者权益,所以希望透过修法,加入授权费仲裁机制。由于修法内容引起业界高度关注,TVBS、东森福斯电视等各大频道,以及凯擘、TBC等各大有线系统MSO集团、独立系统都派员发言或出席。其中有不少业者持怀疑或多此一举看法,且可能有NCC介入媒体经营之嫌。

郭文忠表示,NCC是参考美国职棒大联盟薪资仲裁,以及加拿大授权纷争仲裁规定,期待能快速解决授权纷争,避免消费者、频道、系统三输局面。其中最重要的修法重点就是「中央主管机关认有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者时,得依职权交付仲裁。」且仲裁委员会所作成之仲裁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此条文可说是给了NCC很强有力的处理授权纷争的工具。

▲NCC拟修法引进有线电视授权费争议仲裁机制(图/翻摄NCC资料)代表有线系统MSO的台湾有线宽频产业协会秘书长彭淑表示,台湾商业仲裁法规完备,机制也成熟,有广法是否还需要再有另一套做法?或是回归现行制度即可?她认为,是否要仲裁应出于自由意愿为前提;频道授权相当复杂,且有高度专业,建请NCC要非常审慎评估是否要以公权力介入,要非常注意避免干预市场及商业机制。

凯擘与HBO台湾代理商都认为,主管机关不仅不能强制仲裁,目前的调处功能也应尊重双方意愿,如有一方不愿意就不该进行,才能确保调处程序能确实解决纷争。频道授权与系统上下架应以商业机制为洽谈基准。

凯擘法务副处长林雅惠怀疑以仲裁方式是否真的可以解决授权争议?如果强制仲裁定义不清楚,她认为可能会因为造成强制授权、强制上架情形,反而影响民众多样化选择权利。

台湾宽频TBC法务长林志峰也认为,目前仲裁法已足够解决授权费纷争,比较忧心主管机关可以强制交付仲裁的规定,他认为政府不应剥夺宪法保障人民是否提起诉讼的基本权利。政府是不是介入了经营、介入了系统的排频权?是不是有介入媒体的嫌疑?

郭文忠委员回应表示,他曾多次参与授权费纷争调处,都有询问双方有没有可能透过仲裁方式,但都没有办法。且授权费争议有其专业性,可能非一般仲裁法庭能处理。他强调,只有事关重大时,NCC会非常审慎去使用仲裁机制,且当事人也可以透过行政法院做必要的诉讼,基本上仲裁还是一个处份形式,无损当事人权益。▲有线电视授权争议案爆增,富邦MOMO亲子台10月2日晚上无预警对「北都有线电视」断讯(图/网友提供)

郭文忠表示,目前程序上是对外说明草案,后续还会做草案正式公告,会再进行对外咨询,相关子法也会尽可能提供外界知道。NCC平台处处长王德威表示,目前草案里只有「授权费用」的部份有纳入仲裁,其他部份并没有打算要介入。

有泽法律务所资深律师廖国翔指出,草案里规定,当事人应于一定期间内各自提出一定数额之授权条件费用,交由仲裁委员会择一作成仲裁判断,不得另定其他授权条件费用,这种做法太理想化,可能会限缩仲裁委员判定的余地。12日的说明会中,只有全国数位是独立系统身份,全国代表人陈怡君律师表示,NCC这次修《有广法》是首次新增将「频道代理商」纳入规范,希望NCC参酌监察院调查结果通盘考量将「频道代理商」纳入规管机制,透过执照许可、换照审核规范频道代理商之行为,始有可能解决频道授权乱象

她还建议将「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等认定标准叙明或列示,并厘清何种情况主管机关得依职权提付仲裁。此外,另建议仿照劳资争议处理法第33条赋予仲裁委员会调查事实权,否则仲裁委员在欠缺调查结果情形下所作成之仲裁判断正确性合理性,有争议时无法彻底解决纷争。

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