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4岁男2度嘿咻13岁小女友 法官认定「情堪悯恕」减刑

▲男两度带小女友回家发生关系GG了。(示意图/CFP)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一名24岁颜姓男子去年在网路交友网站结识年仅13岁少女小美化名),并发展男女朋友关系,但明知对方未满14岁,却把人带回家发生2次性关系!少女父亲得知后怒提告妨害性自主,不过,士林地方法院堪认颜男犯罪原因环境情状,在客观上尚可悯恕,因此轻判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

据判决书指出,颜男在警询、侦查及法院时均坦承不讳,与小美及其父亲在警询的证述,并有LINE对话记录,足认事证明确,是犯刑法第227 条第1 项之与未满14岁女子性交罪。

不过,法官审理时认为,颜男在案发当时与小美为男女朋友关系,因两情相悦一时无法克制自己情欲,且犯罪后在警询、侦查及法院审理时均坦承犯行,并多次表达想和解的意愿,显见犯后已知悔悟,尚非恶性重大不赦,由于年仅24岁,年纪尚轻,思虑难免未周,且小美在警询时已表示不要对他提出告诉,最后是因小美父亲考量若以金钱条件和解,亲子关系修复恐有问题,因此不愿和解。

法官认定颜男正值青壮之年,堪认犯罪原因与环境等情状,在客观上尚可悯恕,倘处以法定最轻本刑,仍属失之过苛,且依一般社会经验,纵使处法定最低本刑,仍与刑法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本欲处罚之对象与恶性,显有相当落差,难谓符合罪刑相当性及比例原则,于是依规定减轻其刑。

最后,法官认为颜男年轻气盛,恶性尚非重大,于侦审中均坦认犯行,正视己非,深具悔意,且在审理中一再寻求和解机会,于是依对于未满十四岁之女子为性交,处应执行有期徒刑2年,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并应提供80小时义务劳务及完成12小时法治教育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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