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岁车手被抓判关10个月 法官认证「无可悯恕」不给缓刑

记者黄翊婷/综合报导

18岁王姓男子去年间在某诈骗集团担任取款车手,双方约定每日给予1万元报酬,但最后他不仅没拿到钱,还因此被逮挨告。台中地院法官认为,王男年纪尚轻就不思循正当途径赚钱,他的行为「没有可悯恕之情形」,若不执行相应刑罚,恐有再犯之虞,最终依犯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未遂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个月。

▲王男涉诈被逮,法官不同意给予缓刑。(示意图/VCG,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判决书中记载,王男去年间在某诈团担任取款车手,诈团成员允诺给予他每日1万元报酬;受害者A因误信股票投资讯息,原本要汇款137.7万元给诈团,后来发觉有异,决定报警,没想到诈团仍持续要求交付款项,受害者A干脆假装配合,与车手相约在超商面交。

王男收到诈团通知之后,依约前往超商取款,当时他还带着伪造的某投资公司外务经理工作证、假的现储凭证收据等物品,结果当场被埋伏警员逮捕,携带的物品也成为涉诈铁证。

虽然辩护人求情,王男年纪尚轻,事后深感抱歉,加上所涉情节较为轻微,恶性尚非重大,希望能够减刑。但台中地院法官表示,本案是因为警方当场查获才未能得逞,从王男的犯罪动机、目的、手段、参与程度看来,都没有任何特殊原因与环境显可悯恕,因此没有采信辩护人的说词。

至于缓刑部分,法官指出,王男年纪尚轻就加入诈团担任车手,还与诈团成员分工合作一起伪造私文书,犯罪手法缜密,所诈金额非低,如果没有执行相应刑罚,可能无法让他知道警惕,进而有再犯之虞,因此不宜宣告缓刑,最终依犯3人以上共同诈欺取财未遂罪,判处他有期徒刑10个月,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