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之眼】走私毒品来台「情堪悯恕」判缓刑 宣示反毒玩假的?

男子走私大量毒品来台「情堪悯恕,只因自白认罪,且毒品未流入市面等理由判缓刑,难道政府宣示反毒玩假的?(中时资料库)

一名林姓男子里用进口抽油烟机名义,夹带3.4公斤K他命自马来西亚以航空快递来台遭海关拦截经调查局逮捕,但桃园地方法院以林嫌自白坦承减刑,且调查后认为林在运毒非主导地位、毒品未流入市面,认定「情堪悯恕」二度减刑,原本涉7年以上重罪,最后判缓刑5年仍可上诉,判决一出,引起社会哗然。

新闻案例中林男为3万元报酬和同伙从马来西亚走私3.4公斤K他命来台,遭海关拦截并经调查局逮捕,法院认定林男自白坦承犯罪及有其他情堪悯恕之事由减刑二次并宣告缓刑5年。本案可分为减轻事由及宣告缓刑两点观察。

减轻事由部份,林男侦、审中均自白,法官依毒品危害防制条例第17条第2项即应给予减刑,此为立法者在制定毒品危害防制条例时为了杜绝毒品泛滥及鼓励被告即时悔改所做之立法决定,法官并无裁量空间。

特别的是法官又以刑法第59条「犯罪情状显可悯恕」而减轻其刑,此即为本案法官于事件中裁量,主要理由有二。一、非主导毒品运输之人,恶性不重大。二、K他命经查获未流通在外,未对国人产生实际危害。

缓刑部份,宣判2年有期徒刑,无非也是为了在本案中能够适用缓刑及缓刑配套措施。缓刑考量的关键在于台湾监狱矫正政策,判决中提到「倘令其入监服刑,恐未收教化之效,即先受与社会隔绝之害」。

讲白一点,若矫正机构管理上没办法达到预期效果,无疑是给受刑人交流犯罪技巧、经验、人脉的机会。对犯罪者与社会(受刑人纵有归附社会的一天)来说都不是最适当的决定。但以上地方法院的判断,是否适当,其实有前例可供参考。

2016年底桃园地方法院就运输第二级毒品案件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宣告缓刑4年,该案于当时同样引起大众哗然,媒体并以「走私4公斤安毒判缓刑 检方质疑鼓励犯罪」报导之。该案件检察官当时已提起上讼,并获得高等法院支持,高等法院撤销原判决并改判有期徒刑3年8个月并获最高法院支持,本案就此确定。

2016年案中地方法院同样是援引刑法第59条并以「尚未出境即遭查获」、「被告非居于运输甲基安非他命之主导地位」等理由而认「显可悯恕」而减轻其刑。惟上诉后,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认为该案被告「非有何不得不为之情状」、「虽非本件运输毒品之主谋策划者,然确属要角」、「运输扩散毒害效果不存在何等特殊原因或环境,且客观上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等理由与第一审法院认定相反,认为该案被告之犯行并不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

又毒品危害防制条例修正案于2019年12月17日才三读通过,修正重点即在重罪重惩,提高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的刑度及罚金;将持有第三级毒品由20公克降为5公克以上,扩大4倍入刑范围。宣示政府、立法院严惩毒品上游犯罪的决心与对毒品犯罪的深恶痛绝。

承前所述,在毒品危害日益加剧、无孔不入伺机侵入危害国民健康影响国家安全之时,立法者与上级法院已分别修法加重刑责及判决宣示绝不宽贷之意旨,并认为毒品上游犯罪并无值得同情之处,应予严惩以儆效尤。在时至2021年毒品犯罪依然泛滥之今日,本新闻案例之地方法院判断即值得我们思辨与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