逼奸拍裸照「情堪悯恕」?最高院判刑3年2月定谳
判决指出,戴男与女友在2015年12月初分手,他在同月25日下午2点,到她位于新竹市租屋处前等待,见她自外返回后,上前与她攀谈未果,他就利用她开启大门的机会侵入屋内,她要求戴男离去但遭拒,双方于是发生口角冲突,她因而哭泣。
戴男为了阻止前女友哭泣,持水果刀抵住她脖子2到3秒,随后放下刀子,两人交谈约20分钟,戴竟兽性大发,强脱她的衣物加以性侵,然后再趁她不注意时,持手机拍摄她的全身裸照,恐吓她不准声张,后来她找妹妹一起购买事后避孕丸,并报警处理。
新竹地院认为,戴男与被害人有感情纠葛,因一时情绪冲动而性侵对方,性侵过程没有以暴力殴打她,未造成被害人外伤,且他犯后坦承犯行,有「情堪悯恕」的情况,符合减刑规定,将他依强制性交罪轻判2年、缓刑5年,恐吓罪判刑3月、可易科罚金。
检方认为量刑过轻,就强制性交罪部分提起上诉,请求改判,高院认为戴男的行为恶性重大,没有值得同情之处,不符合减刑规定,将他改判3年2月,案经上诉,最高法院驳回定谳,戴男须入狱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