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管不理」≠「纵容宥恕」外遇夫给2千万仍被判刑5月

郑男阮女在三重旅馆女方租屋处,发生多次关系。(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

社会中心综合报导

台北市一名郑姓男子阮姓女子外遇,被妻子提告妨害家庭。郑男事后协议离婚,但领养与小三所生的女儿前妻得知相当气愤,认为丈夫裁罚后、离婚前仍出轨,再度提告。郑男引用法条,供称已给2千万换取谅解、无权提告。对此,台北地院判决,「不管」、「不理」不代表纵容或宥恕,因此驳回上诉

郑男的外遇行为2014年就曾被判刑3个月,也在当年7月离婚,但儿子去年调阅户籍誊本,察觉爸爸离婚后3个月认领与小三的女儿;郑妻因此再度提告妨碍家庭,指控丈夫在婚姻期间仍旧外遇。

郑男辩称,当时妻子说只要给一个保障,从此不理他的事情,于是出售房产,将所得一半2千万元交给对方。他接着引述刑法「犯通奸之罪,配偶纵容或宥恕者,不得告诉」,表示妻子有说过「钱拿到就不管了,个人走个人的」。

法官认为,告诉人只有说过不再理或管被告的事情,然而「不理」或「不管」的意思仍有解释空间,难以推断有纵容或宥恕外遇的意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郑男刑期5个月、阮女3个月,得易科罚金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