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下秒出男」性侵女友国二妹 强辩「她主动挑逗我」
宜兰一名35岁陈姓男子与20岁女友同居,在103年7月间借机性侵女友的国二妹妹,事后辩称对方「挑逗我的生殖器」,又说一切都是女友要分手而故意教唆。宜兰地院法官审理后认为,少女当晚与朋友见面时心事重重,被追问后「边哭边讲」,查无「诬陷被告之动机」,因此判决陈男有期徒刑7年2月;二审时以30万元达成和解,被高等法院改判4年,全案仍可上诉。
根据判决书指出,绰号「鸵鸟」的陈男趁着女友去槟榔摊上班,其他家人在楼下时,趁机性侵正在熟睡中的女友妹妹,先是抚摸胸部,结果对方躲开且翻身面向墙壁、拨手、踢脚,但他还是继续动手,到最后强摸下体且脱下裤子,进入3下随即结束,事后还撂话「不要跟别人讲」。
当时,在楼上睡觉的少女并未呼叫,原因是她之前看过陈男曾对她暴怒与摔掷东西,深怕动了之后「不知道会有什么反应」;另外,姐姐也曾提及想分手,遭陈男威胁如果如此,就会跑去她家闹,所以全程一直不敢出声。在受辱之后,这名国二女生在晚间外出与朋友相约在某国小见面;由于心事重重,最后在追问下边哭边说的全盘托出。
听完陈男的恶行之后,这位朋友起意要报警,于是先征询少女姐姐的意见。起初,听到同居人性侵自己妹妹,少女姐姐最初的反应是「不相信会这样做」,还一直为男友辩护,但后来态度松动,改口「要自己查证」,同时也要问问妹妹到底怎么回事。
隔两天,国二女的这位朋友带了两三人去找陈男,双方约在某国小校园谈判,当场询问有无做这种事?由于始终问不出想要的答案,于是他就叫少女前来对质,最后逼得陈男在众人面前坦承「用强的」,当场少女的朋友还动手狠狠修理眼前这名「秒出男」。3个月后,少女的姐姐与陈男结束感情关系。
法官认为,陈男为成年人,仅为满足一时的性欲,利用少女前来与姐姐同住的机会,对未满14岁的少女进行强制性交行为,造成对方心理伤害甚钜,犯后也「未能取得谅解」,还虚构「女友想分手,故意教唆妹妹设计陷害。」等说词,弃图脱罪,因此依照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判处重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