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民主角度看不在籍投票

袁钰钧

我国从蒋经国先生晚年起,宣布解除戒严、党禁与报禁,象征着台湾政治自由化与民主化的改革正式拉开序幕。又紧接着,从中央民意代表的全面改选,到直辖市长与台湾省长的直接民选,甚至是一九九六年总统的直接民选,在形式上可象征着台湾政治民主化过程中的最后仪式已完成。而二○○○年第二届民选总统的选举结果,更首度产生了杭廷顿在其《第三波民主化》著作中指出,政党轮替的现象,同时被人们视为是台湾政治民主化过程中,在民主实质意涵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民主体制将可巩固,就此不仅形式上的政治民主化建立,因首度的政党轮替,而有了明确的进展,实质上进入民主巩固阶段。

民主就是人民主治,落实民主内涵的民主政治(Democracy),就是一种由人民来进行统治的政府形式,西方学者兰尼(A. Ranney)认为民主政治是一种依人民主权、政治平等、大众咨商及多数统治等原则所组成的一种类型;政治学萨孟武教授在《政治学》一书中也点名民主政治的三个特点:一是民意政治;一是法治政治;一是责任政治。吕亚力教授在《政治学》一书中也点名民主政治的四个特点:〈一〉人民主权〈二〉责任政治〈三〉多数治理〈四〉尊重少数与个人;这些对于民主政治的探讨及见解,足以使我们对于民主有更深一层的体认。

然而,民主乃是不进则退,并非一成不变,因此究竟应该如何继续向民主前进?乃是个重要的研究课题,当然对于民主的探讨,很自然便会摆放在对于人民权利的落实,那么选举制度的检讨与研究,便是不可或缺的一环。

而「不在籍投票」制度,目前是全球化下民主国家实行投票的一种模式,然「不在籍投票制度」又称为「缺席投票」(absentee voting)或称为「便利投票」(accessible voting),其系指选举人法定选举期日当天「不能(unable)」或「不愿(unwilling)」前往指定投票所行使投票权,事先向选务机关申请,使其能以其他方法行使投票权之一种制度。简言之所谓「不在籍投票」,指的是选民于其户籍所在地之外,进行公职候选人选举投票的一种制度。

此外「不在籍投票」制度,同时也是立宪主义国家为了保障公民基本参政权利的一种机制,其内涵系指选民在选举日因某些特殊因素导致「不方便」或「不可能」到指定之投票所亲自投票时,得事先向选务机关,申请以其他法定方式行使投票权之设计,在尊重人民平等参政权的前提下,故不在籍投票已是世界各国的方便投票趋势

故不在籍投票制度设计的初衷,可说是保障公民基本参政权利之落实,理当凡属公民都应该享有选举权,但碍于部份人因境外无法投票,或许是华侨,或许是各地台商台生旅游者,故希望能够确保这些无法投票之公民者基本选举权,使有其制度的规划与设计;当然台湾朝野将各有不同的盘算与顾虑,但倘若能从更宏观及长远之宪法基本权利角度,不在籍投票之落实,确有其必要性,其能落实公民权并且能扩大人民参与政治的范围。

从我国目前实际的情况出发,若采行不在籍投票,其适用对象应可包括:1、居住在中华民国自由地区以内之公民,包括军人、警察、担任选务工作者、在监服刑受刑人或交付羁押者,以及在户籍地以外工作或求学者等五种;2、居住在自由地区以外之公民,包括在海外大陆地区经商、工作、求学、居住之我国公民。这些对象都是中华民国公民,故应享有选举权利。

总之,民主是一种价值目标,透过民主的方式来达成价值性的目标,西方的民主政治支持者认为西方民主政治是最接近美好社会的运作条件,只有一个民主政治的社会,才能减少社会的压力,此外民主政治带给人类最大的价值,便是民主政治可以促进实现自由、平等及公道,进而保障人民权利,扩大人民的参与。

政治民主化是非常重要的,对我国来说民主不进则退,随着时空环境的变化,政治民主应当与时俱进不该一层不变,依照我国宪法第十七条明文规定:「人民有选举、罢免、创制及复决之权」,故保障我国公民的参政权以获取民主正当性,乃是不可逆的趋势;如何扩大我国人民的政治参与?便成为实践民主政治之重要课题,随着台湾民主化发展日趋成熟,自由平等的选举必须是尊重人权与自由、保障人民的言论及结社自由,同时亦得使每一位公民参与政治活动,只要没有消极条件的限制,就可登记为合格选民,也可以成为被选举人及享有参与政党活动的自由,同时自由平等更必须出自于不受暴力胁迫,人民可以随着自由意志秘密投票,甚至是享有申诉抱怨的自由,台湾需要彻底落实,每一位公民权利应予以落实,排除各式的障碍。

因此不在籍投票制度设计的初衷,无非是保障公民基本参政权利之落实,照理说,凡属公民都应该享有选举权,但碍于部份人因在境外而无法投票,或是华侨,或是各地台商、台生及旅游者,故希望能够确保这些无法投票之公民者基本选举权,使有其制度的规划与设计,然「不在籍投票」制度能否在台湾顺利实施?所涉及的制度因素包含行政中立化与否、选民信任度、选务行政能力、社会需求性及改变选举结果的可能性等,相信只要人民基本权利能够得到落实这些因素都是可以克服的。

以我国目前已有实施的不在籍投票案例,2004年总统选举,因选举当日参与选务的工作人员多达18 万人,我国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第十三条赋予投票所工作人员,得在户籍地或工作地之投票所投票,以及102年中国国民党主席选举海外地区党员投票实施要点》规范,明确规定海外人士对于党主席选举之各项适用情况,投票方式,将采取通讯投票,此案例已具移转投票的精神,虽与世界其他实施移转投票国家经验尚有差距,但对我国推动不在籍投票而言却是宝贵的经验。

因此期盼不在籍投票能尽速制度化,并朝向全国性议题及公投发展,并扩大对象适用,使台湾能够早日与世界各先进国家接轨,彰显台湾民主软实力,更落实了台湾真正民主发展,切实保障人民权利。

●作者袁钰钧,文化大学中山大陆所硕士研究生。本文为网友投稿,言论不代表《ETtoday新闻云》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