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使侨民参与投票,直接展现台湾民主!

刘性仁

民主国家中「一人一票,票票等值」(One Person, One Vote-One Vote, One Value)的宪法价值与民主政治发展意涵,使我国公民都有平等的参政权,这是台湾民主的基本价值。而民主参与投票可以表达民众对于政府的态度,并能驱使公共政策发展的方向,因此如何提高民众参与投票的意愿,自当是政府当局首要之务

侨委会这些年来在推动及鼓励侨民返台投票不遗余力,它使海外侨民不致产生疏离感,而能激发海外侨民对于台湾内部发展关心的热情,在侨委会核心目标「促进侨社的和谐,不分蓝绿党派地域族群,加强沟通,力求达到构筑台湾成为侨胞永远的家」的指导下,凝聚侨心、扩增友台力量、健全侨教发展及提升全球华文教学、厚植侨商实力、协助台湾经济发展、鼓励侨生回国升学、加强辅导毕业侨生、运用宏观媒体通路、扩大海外文宣效益等措施的实施下,作法便是相当重要的工作。

其中最直接的方式便是投票,不在籍投票不仅可以达成侨委会的侨务政策目标,透过不在籍投票,国外侨民可以增加对我国政治参与的兴趣,也可以增加侨民对我国的认同、凝聚国外侨社的向心力甚至维护了宪法所赋予人民的参政权。

当然不在籍投票的功能与价值性不在话下,包括:

(一)、扩大政治参与

不在籍投票制度之功能,其核心便在于促进民主政治中政府行使权威正当性,所以「提高投票率」成为实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之重要理由。所谓民主政治其精髓在于统治权之正当性系基于人民多数之同意,统治权在多数人民同意下产生了「民主正当性」,使政府可以合法的行使国家权力。在民主国家中人民行使同意权普及方法便是透过选举方式,固然选举并非是最完美的制度,然而,却是目前最可行之方法。选举权是人民行使其参政权最重要的手段,现行中华民国宪法第17条即明白揭示保障该权利,立法院并制定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及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以落实此项保障规定。而不在籍投票制度之核心功能便以扩大政治参与为其首要功能。

(二)、保障人民参政权

选举权为人名行使参政权之重要方法,保障人民参政权是设计选举制度的基本原则。因此,不在籍投票制度提供不能或不能于投票期日人民得行使其选举权,对于保障人民参政权具有积极作用。黄秀端教授即指出:「采行不在籍投票,不只为提高投票率,而是因为选举制度的规划就是要让所有有投票权的人都能来投票,这才是最重要的理由。换言之,就是要让有投票权却因为没有机会投票的人,能够投票」换言之,在探讨是否实施不在籍投票制度,不仅应从扩大政治参与观之,亦必须考量保障人民参政权之面向

(三)、节省社会成本

目前我国公职人员选举所采行的「在籍投票制度」,而由于仅能前往户籍地指定投票所投票,因此每当选举期日将近,通常在新闻媒体会看见有不少在外游子纷纷返乡投票产生之「返乡投票人潮」,根据行政院主计处的调查资料显示,台湾地区至少有百分之十五的选举人,其户籍地与所在地系不一致,如以目前选举人数来推估,则目前至少就有二百五十万左右的选民必须返回户籍地投票。如此每当选举必须大规模返乡投票之情形,有论者认为将造成劳民伤财且付出的社会成本甚钜,有碍国家整体竞争力

因此,采行不在籍投票,必须秉持先易后难,从最少争议做起,建议可从国内之移转投票做起,而后将范围扩大,最后能够达成通讯投票,以达成各项目的。当然政府各部门需在职权范围内,勇于任事,鼓励民众参与投票,表达意愿;而对于侨委会这些年来的努力,也应给予高度的肯定,期盼促使我国侨民参与投票,以表达关爱台湾之心,进而展现台湾民主。

●作者刘性仁,北市,博,中国五权宪法学会成员。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讨论与声音,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