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院拍板「全国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采申请制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全国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黄婉婷摄)

行政院会今日通过「全国性公民投票不在籍投票法」草案,对于投票人因工作、就学等因素,于投票日不克返回户籍地投票,未来具公投投票权者,可在60天前透过申请进行移转投票。面对在野疾呼台湾各级选举皆应发展不在籍投票,中选会定调先公投再选举,先全国再地方,且此实施经验也可作为未来公职人员选举的参考。

事实上,此草案早在2021年9月30日拍板,但送至立法院审议后未能顺利三读,因立法院届期不续审,中选会才再提行政院会讨论。行政院长陈建仁说,由投票权本人、亲自、在投票日当日、前往投票所投票。此种移转投票方式,可兼顾投票秘密性及投票结果公平性,有助投票人行使投票参政权利,进一步扩大政治参与,深化民主。

中选会表示,依2018年1月3日修正公布公投法第25条规定,主管机关办理全国性公民投票,得以不在籍投票方式为之,其实施方式另以法律定之;历经多年讨论,对于制度内涵及实施方式各方意见不一,考量公民投票结果是人民意志展现,在确保公民投票结果不受外力干预及国人对公民投票结果之信赖前提下,以循序渐进方式逐步推动,社会各界已具有共识。

中选会指出,该草案规画以采行移转投票方式实施不在籍投票,基于移转投票已有现行投开票所工作人员于工作地投票实施经验,并考量公平原则,有投票权人一律纳入适用,符合投票权人资格者得备具申请书向直辖市、县(市)选举委员会提出申请。

根据草案规画,公投不在籍投票为「申请制」,民众以书面或线上方式两种方式申请;书面申请应检附申请书、国民身分证影本向户籍地选委会申请,线上申请则是进入线上系统登录,申请期间为发布受理公投不在籍投票公告日起至投票日前60天止。

移转投票地除了去户籍地以外的投开票所投票,山地、离岛或偏远地区民众可于同一县市其他投票所投票,投开票所工作人员则可以在工作地投票。

公投不在籍投票查核流程为,投票日前55天,户籍地选委会编造申请移转投票者名册;投票日前50天,户政机关查核申请移转投票者名册,查核结果通知书以挂号邮寄申请人;投票日前45天,核准移转投票之投票权人清册移送移转投票地户政机关;投票日前20天,移转投票地户政机关编造移转投票权人名册;投票日前15天,公告阅览移转投票投票权人名册,投票日当天投票人于移转投票地投票。

由于中选会定调先公投再选举、先求稳再求广、先全国再地方,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说明,公投时间为每2年8月的第4个礼拜六,跟选举时间交错,时间固定,至于为何要订出三原则,是因考量选务安定性和社会信任基础,从公投先实施可以作为日后其他选务的参考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