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硬起来!授权费争议强制交付仲裁修法草案出炉 12日公开说明

▲NCC代理主委陈耀祥(图/记者屠惠刚摄)记者陈世昌台北报导NCC快马加鞭修法引进「授权费争议强制仲裁」,已敲定下周举行《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公开说明会,新法除了修改原55条内容,再新增4配套法条,明订NCC认有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者时,得依职权交付仲裁,并通知双方当事人。NCC代主委陈耀祥表示,近年来有线电视授权费越吵越凶,主要是来自新进系统业者所占的比例最高。根据立委林俊宪整理的资料,今年前10个月NCC立案的争议调处案即多达39案,是历年最高纪录。▲有线电视争议案统计108年迄10月爆增为39件。(资料提供:立委林俊宪,图/记者陈世昌摄)NCC每个月都在忙着协调系统频道代理商争议但纷争化解效率很低,一方面是频道代理商在现行法令并非NCC规管行业,NCC仅有的纷争调处功能也没有强制力,只能卖老脸和事佬请双方不要吵架,如果双方谈不拢最终还是要进入漫长诉讼,可能对观众收视权益造成影响。陈耀祥表示,修法推动的新制不是任意性仲裁,而是希望在某些条件之下进行的强制性仲裁,将在下一波广电法修法时提出纷争解决机制。立委林俊宪也表支持并认为,有线电视过往的「恩怨情仇」非常复杂,NCC若无适当公权力,很难介入处理。▲富邦MOMO亲子台10月2日晚上无预警对「北都有线电视」断讯(图/网友提供)

NCC表示,提出的草案是参酌加拿大广电传输规则(Broadcasting Distribution Regulations SOR/97-555) 第十二点争端解决程序 (Dispute Resolution)之强制仲裁规定,及援引我国劳资争议处理法之强制仲裁之规定,增订诉讼外争端处理机制。NCC提出的草案重点包括:一、中央主管机关认有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者时,得依职权交付仲裁。二、调处或仲裁期间,系统经营者应以原条件维持频道上架,频道供应事业应以原条件继续授权播送,双方均不得任意断讯。三、当事人应于仲裁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各自提出一定数额之授权条件费用交由仲裁委员会择 一作成仲裁判断。四、仲裁委员会所作成之仲裁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东森电视、来电视25日晚间开始在画面上预告10月1日起停止供应节目讯号给「北都数位有线电视」系统。(图/网友提供)《有线广播电视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五条之四修正草案条文第五十五条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供应事业或系统经营者与频道代理商间有关频道播送、授权条件及订户数认定之争议,或系统经营者间之争,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调处;调处不成时,得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中央主管机关应于受理调处后三个月内,作成调处结果;必要时得延长一个月,并以一 次为限。

第一项有关授权条件费用之争议,调处不成时,当事人得向中央主管机关申请交付仲裁,经中央主管机关通知他方当事人,取得其书面同意后,交付仲裁。

前项情形中央主管机关认有损害订户权益、影响市场公平竞争或公共利益情节重大者时,得依职权交付仲裁,并通知双方当事人。

调处或仲裁期间,系统经营者应以原条件维持频道上架,频道供应事业应以原条件继续授权播送,双方均不得任意断讯。

第一项所称频道代理商,指受卫星频道节目供应事业、境外卫星广播电视事业及他类频道节目供应事业之委托或授权,将受托或授权之频道,依约定条件, 单一频道或组合频道方式授权予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事业或提供多媒体内容传输平台服务之电信事业播送或传输之事业。第五十五条之一 (新增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受理交付仲裁之申请或依职权交付仲裁后,应通知双方当事人于收到通知之日起五日内,于中央主管机关遴聘之仲裁委员名册中各自选定仲裁委员一人具报,届期未选定者,由中央主管机关代为指定。

双方仲裁委员经选定或指定后,中央主管机关应于五日内通知双方仲裁委员,于五日内自仲裁委员名册中共同选定主任仲裁委员一人具报;届期未选定者,由主管机关指定。主任仲裁委员并为会议主席。

有关仲裁委员之遴聘与解聘、资格条件、选定与解除、遵行规范、仲 裁与调查程序、仲裁费用及其他应遵行事项之办,由中央主管机关定之。第五十五条之二(新增条文)中央主管机关应于主任仲裁委员完成选定或指定之日起五日内,组成仲裁委员会,并择期召开仲裁会议,于三个月内作成仲裁判断书,必要时得延长三个月,并以一次为限。

仲裁委员会逾前项期间未作成仲裁判断书者,仲裁程序视为终结,当事人得迳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十五条之三(新增条文)当事人应于仲裁会议召开后一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各自提出一定数额之授权条件费用,交由仲裁委员会择 一作成仲裁判断。

当事人之一方未于前项期间内提出授权条件费用者,仲裁委员会得以他方当事人提出之 授权条件费用作成仲裁判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者,仲裁程序视为终结。

仲裁委员会作成仲裁判断后,应于10日内作成仲裁判断书,报由中央主管机关送达双方当事人。双方当事人于仲裁程序进行中和解者,应将和解书报仲裁委员会及中央主管机关备查,仲裁程序即告终结;其和解视为当事人间之契约。第五十五条之四 (新增条文)仲裁委员会所作成之仲裁判断,于当事人间,与法院之确定判决有同一效力。

对于前项之仲裁判断,当事人得准用仲裁法第五章之规定,对于他方提起撤销仲裁判断之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