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区人大常委会委员:法院理应接受社会监督

港区人大常委会委员谭耀宗法院理应接受社会监督。图为1月5日,即将退休的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于记者会上与在场传媒合照留念。(中新社

香港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香港再出发大联盟」秘书长谭耀宗12日在陆媒环球时报撰文指出,不久前坊间讨论香港司法制度改革时,有司法界朋友说,基于三审终审制,香港的监督司法制度已经比较完善,大众不应该抱怨司法机关完全没有监督。然而,资深律师梁定邦早前曾说:「如果没有社会支持和社会认同,司法独立便会倒下来……司法独立本身不是一个权力,而是一个责任……一个法官所讲的话是会有社会效应的……而这些效应还不知道会带来什么后果……」。谭耀宗表示非常认同,「社会监督」应该成为监督香港司法机关的新监督机制

谭耀宗称,2019年大陆施行了新的《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对法院的监督主体最少有三个方面规定:一,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法院的工作实施监督(第9条);二,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监督(第10条);三,人民群众的监督,条文的相关表述是「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第11条)。

谭耀宗认为,相比之下,香港现行的监督司法制度大概只是「审判监督」以及知情权和参与权。明显缺乏较为全面的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及社会参与。

谭耀宗表示,他赞同香港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马道立在退休前的记者会上说,司法改革是可以研究的,但「改革需要有细节理由理据」。

不过,马道立也提到:「法庭态度(Approach)只会看法律理据,从头到尾都是一个法律问题,不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庭不会处理、不会决定政治问题」。谭耀宗认为,马道立和他对政治一词的基本含义似乎有不同理解。

谭耀宗称,「政」是「众人之事」的意思,「治」就是指「治理/管理」。难道马道立口中法治不就是运用司法公权力去治理众人之事吗?所谓不理会政治而作出最公平公正的法治审判,实际上应该是司法菁英们在不理会其他人的感受和不理会判决的社会效应及后果下参与政治的一种模式。可能是基于港英时期历史原因西方文化影响,香港社会部分人士对「政治」一词的理解是负面的。他认为法院可能是为了避免一旦被贴上「政治」标签,便被视为不够公正,所以才处处刻意与「政治」划清界限

谭耀宗强调,他从来不会质疑香港各级法院是「行使特区审判权」的主体,且无意贬损在个案中「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是司法制度不偏不倚的必要保障;他质疑的是司法机关不能老是喊「司法独立」口号而无视司法判决对社会产生的效应和后果,不能说法官认知里只有法治而没有政治,不能单靠自他监督而反对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