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投票争议 最高行政法院今公开审理

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想要参与明年1月13日的正副总统及立委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诉讼确定前,应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他投票,桃园市选委会不服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创首例,14日开庭审理。图为台北看守所。(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监狱林姓受刑人,想参与2024年的正副总统及立委选举投票遭拒,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日前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在诉讼确定前,应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他投票,桃园市选委会不服提起抗告,最高行政法院将于今(14)日开庭审理。

本件是最高行政法院首件针对假处分抗告案的公开审理案件,凸显出本案在宪法及法律上的重要性。

林男因案入狱服刑,2019年12月把户籍迁入桃园市龟山区的台北监狱,设籍到明年1月13日投票日将逾4年,他主张在国内居住6个月以上,且在选举投票日时仍在监执行,他是户籍在台北监狱的选举权人,依法可参与投票。

但桃市选委会及中选会认为,如果在监所内设投票所,属特设投票所,是不在籍投票类型之一,考量监所情况特殊,在监所特设投票所,应有明文规范,以避免争议。林男认为,明年投票日他难以行使投票权,因此提起行政诉讼,并声请定暂时状态处分。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的国民」,其受监禁期间,虽人身自由及附带的居住、迁徒等权利受限制,但其他如选举等基本公民权,仍受宪法保障,与其他国民并无二致;且1名选举人投票所需时间不过数分钟,整体投票所需时间不多,可得控制,裁准林的声请。

另花莲监狱赖姓受刑人同样提行政诉讼及声请定暂时状态假处分,亦获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准,是第2件准许受刑人投票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