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监投票违公开规定 挨批烂理由

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针对在监投票一事表示,监所,内投票不符《选罢法》的公开规定,遭国民党批评「理由蛮烂的」。图为土城台北看守所。(本报资料照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本月裁定桃园市选举委员会,应先在台北监狱内设置投票所或其他适当方法,让受刑人投票。国民党立委吴怡玎26日赴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员会质询是否有窒碍难行之处,中选会副主委陈朝建回应,监内投票不符《选罢法》的公开规定,遭吴批评「理由蛮烂的」。

吴怡玎指出,放眼世界先进国家,针对监狱受刑人,不论在籍或不在籍,多采在监狱设置投票所或通讯投票,我国有各国相关经验可参考,选务人员也有造册,不难执行,若中选会同意受刑人投票,法务部是否有窒碍难行之处?

法务部长蔡清祥表示,主要是看政策决定是否在监所设投开票所,因为监狱实在太多人,不可能把人带出去,法务部在行政上会尽力配合,提供场地、动线等。

不过,陈朝建指,出,我国选罢法规定,所有选举须依普通、平等、直接、无记名投票,且要以公开方式,以共见共闻的方式,让不特定人参与投票过程,开票也要公众监督。

陈朝建认为,矫正机关内设置投开票所,恐有违法律的公开投票、开票规定,最重要的是,公开举行需有不特定人,能够自由进出该场所参观开票。

吴怡玎认为中选会理由不仅烂又奇怪,她表示,现场可以直播、摄影,这些都可以克服,难道其他国家投票不公开吗?至少还可以采用远距观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