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猪争议中市府提告遭驳回 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裁

台中市政府因莱猪案提起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应审查中巿是否当事人适格,废弃发回更裁。(本报资料照片)

台中市政府因应莱猪进口来台所制定的自治条例遭行政院函告,抵触《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等规定属无效,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驳回,经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应审查中巿是否当事人适格,废弃发回更裁。

莱猪开放进口后,行政院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也发函告知台中市政府,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属无效。

台中巿政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行政院函告的性质,并不是行政处分,裁定驳回,巿府提抗告,最高行政法院认为,台中巿政府是自治团体的行政机关,非自治团体的立法机关,并没有因自治条例经行政院函告无效而受有直接侵害。

最高行政法院表示,原裁定没有查明台中巿政府是否为适格的当事人,仅以法规审查权限而认定函告非行政处分,裁定驳回属违法,因此将原裁定废弃发回。

另外,台北市等5个议会因莱猪案,质疑行政院侵害地方自治权,声请释宪,今年5月13日宪法法庭判决,行政院函示,未逾越宪法赋予中央监督地方自治的权限范围,函示合宪 ,且莱剂安全容许量标准是中央立法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