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猪公投不通过 民众不服提告遭驳回 原因是这个

反莱猪公投(本报资料照片)

去年莱猪公投提案经投票结果不通过,许姓民众认为「痩肉精」为药品,根本不得加入动物饲料中使用,提告请求法院确认公投结果无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依法只有检察官及公投提案人才能提起确认无效诉讼,判决驳回许的诉讼。可上诉。

这起诉讼是因中选会在去年5月14日公告全国性公民投票案第18案成立,提案主文为「你是否同意政府应全面禁止进口含有莱克多巴胺之乙型受体素猪只之肉品、内脏及其相关产制品?」并在去年12月18日进行全国性公民投票。

投票结果系争公投提案不通过,经中选会公告投票结果,许不服提起本件诉讼,请求确认中选会举办之全国性公民投票第18案投票无效。

许表示,长期食用含有「痩肉精」之肉品,将造成国民长期性身体损害,无法回复为保护国民健康,政府自应禁止使用,且健康、生命为基本人权,不容以任何所谓「经济利益」来换取,更不容以所谓「经被害人同意」取得适法性、正当性,纵然「公投同意」,其仍系违宪当然无效。

北高行政法院认为,依公投法规定,检察官及提案人之领衔人为提起人发觉有构成公民投票无效、公民投票案通过或不通过无效之情事时,可以提起确认无效诉讼,但许并非有诉讼实施权之人,其主张任何公投案投票权人均有权提起公投无效之诉,自无可取,判决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