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市环保局准许中龙钢铁废弃物增量 最高行政法院发回更审

中市环保局准许中龙钢铁废弃物增量,最高行政法院判决发回更审。(本报资料照)

中钢子公司中龙钢铁2015年被环保署发现总废弃物量超量,隔年申请环境影响说明书变更,经台中市环保局审核修正通过,居民与环保团体不服提告,一审判决撤销该变更案。经中龙上诉,最高行政法院24日认为,一审中对于专家判断、决议过程、废弃物认定和含水量都未调查清楚,因此废弃原判决发回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2015年3月环保署督察位于台中市龙井区的中龙钢铁公司时,发现该公司钢铁总废弃物量每年达297万吨,超过当初环评核准量26万多吨,台中市政府于是要求中龙公司办理环评。

隔年中龙提出「中龙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第2期第2阶扩建计划环境影响说明书(第3次)变更内容对照表」,申请环境影响说明书变更修正,获中市环保局环评委员会审核通过。但居民和环团对此无法接受而提告。

一审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定,部分居民符合利害关系人身分(适格),环保局将废弃物认定为资源物质且未考虑含水量,导致中龙废弃物爆量,已对环境品质有不利影响,却评估对环境影响轻微,判决撤销原处分。

但最高行政法院指出,原审对于环评会议所形成的专家判断、程序是否正当、决议是否充分思辨、废弃物如何认定、含水量如何误差以致对环境影响并非轻微,上述种种均未详查而发回,并以最高行此次判决的见解,重新判断变更案是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