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团提告撤销「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 最高行发回更审

因反对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开发,当地居民及环团于2018年11月间提出撤销内政部「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行政诉讼,2022年2月一审败诉,但今年3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有判决违背法令之处,废弃一审判决关于驳回居民之诉部分,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图/本报资料照)

因反对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开发,当地居民及环团于2018年11月间提出撤销内政部「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行政诉讼,2022年2月一审败诉,但今年3月14日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有判决违背法令之处,废弃一审判决关于驳回居民之诉部分,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桃园观塘工业区中油第三天然气接收站通过环评,2018年获内政部核发「观塘工业区海岸利用许可」,但环团与桃园居民叶斯桂等人为保护藻礁,提告请求撤销。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为,内政部核发「许可」前,已经由海岸管理审议会对海岸保护等相关议题作充分考量与判断,并限制只能进行2项与工业专用港无直接关联的工程,原处分并无误,2022年2月17日判居民及环团败诉。

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指出,依海岸管理法第25条第1项申请许可案件,是否合于法令所定许可条件的事实认定与法律解释,尚不涉及高度属人性、不可替代性、风险预测、价值取舍或政策决定,且行为时审查规则针对如何的措施得认为对于避免或冲击海岸生态环境、弥补或复育生态环境所造成损失属「有效」等不确定概念,定有客观明确要件,可由司法审查予以确认。

原判决以原处分为内政部依海审会的决议而作成,应有判断余地,行政法院对其判断应采取较低审查密度,仅于其出于错误事实认定、不完全资讯、与事物无关考量、法律概念涉及事实关系的涵摄有明显错误、对法律概念的解释明显违背解释法则或抵触上位规范、违反一般公认价值判断标准、法定正当程序等显然违法情事时,始得予撤销或变更,即有适用法规不当之违误。

最高行政法院认为,海岸管理法除维护海岸地区的自然系统与生态资源等公共利益外,也寓含保障人民生命、身体、财产权不因海岸地区所生灾害而受不利影响。

最高行政法院也指出,环评法主管机关对该法相关事项所作审查结论,何以能取代内政部对申请案是否符合对海岸生态环境冲击采取避免或减轻的有效措施,依海岸管理法第26条第1项第4款应自负的审查职责?未见内政部有何说明。因此,撤销原判决,发回北高行更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