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处分大陆子公司 留意税务风险

台商运用境外公司间接投资中国大陆,当台商出售该境外公司以间接处分中国大陆子公司时,依中国大陆相关税法规定,应视为直接处分中国大陆子公司课征资本利得税。

然而,若股权转让发生在境外,且中国大陆子公司的境外法人股东并未变动,除了上市柜公司必须主动公告外,其他公司的境外交易相对不易被中国大陆税务局察觉,因此有人即使以此方式出售中国大陆子公司,也不向中国大陆税局申报纳税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段士良提醒,中国大陆已有部分地区的税务局整合内部征管资料、其他公部门网路搜集的工商资讯建构辖区外商投资企业资讯系统,即时监测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变化。大陆税局利用包含股东数量、股东注册地及外商投资企业资产类型等筛选指标设计间接股权转让监控模型,台商应留意税务风险

一旦相关高层管理人员出现异动但境外法人股东没有改变,税务局即启动监控模型分析间接转让股权交易发生的可能性。若是境外法人股东位于低税负国家或地区,构成资产又以无形资产(如土地所有权)、长期投资等为主,将会被标注为红色最高警示等级,列为重点核查对象,已有外商因此被查获且补缴税款

资诚联合会计师事务所两岸商务与税务服务会计师徐丞毅表示,中国大陆税务局透过大数据总结经验规律进行管控,查核态度已渐趋主动。其实间接股权转让并非一定产生中国大陆税负,提醒企业执行架构调整预先评估交易安排降低潜在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