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企外派员工赴美 留意双重课税风险

资诚税务咨询顾问公司执行董事苏宥人指出,依据目前美国本土税法规定,非美籍人士至美国提供劳务,首先要判断其在美国境内的天数是否超过三年加权平均数183天。若超过,则此人全球所得都需要在美国进行申报与课税;如果少于183天,则此人仅需要针对其在美国当地提供劳务时所取得的收入进行申报与课税。

举例来说,台籍员工甲(没有美国身分)2023年被公司外派至美国出差,外派天数为200天,外派薪资为新台币300万元,2023年剩余天数在台湾的薪资为新台币100万元。

由于甲员工在美天数大于183天,所以需要将全部新台币400万元的所得申报美国税并计算相应的美国税额。但因其中100万元收入是属于在台湾提供劳务的所得,甲可以将这100万元在台湾缴纳的所得税,用于抵扣这部分收入需要在美国缴纳的税负。至于上述案例中的甲在美天数如果只有100天,则甲仅需针对在美国提供劳务时所取得的薪资300万元,进行美国所得税的申报与纳税。

苏宥人提醒,台湾与美国税法对于所得来源的规定不同,台湾税局可能会认为即使员工在美国提供服务,出差期间的薪资仍属台湾来源所得,台湾有主要课税权;但美国税局认为劳务提供地在美国,美国有主要课税权。在这种情况下,两地税法规定的差异将导致甲无法将在台湾所缴纳的税款用于抵减此同笔收入所需要在美国缴纳的税负,也就是产生双重课税疑虑。

另外,台湾公司外派员工至美国提供服务,若该行为具有经常性与持续性,美国税局将认为这家台湾公司在美国有营业行为,甲员工为台湾公司带来的利益应属美国来源所得,进而使台湾公司需要针对此部分利益在美国进行所得税申报与课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