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rant Thornton专栏-海外外籍员工集合投资专户课税问题

在推动证券交易所得税的过程中,财政部更于民国102年11月14日突以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200644070号函,针对海外外籍员工集合投资专户处分股票之课税规定发布解释令,明示「海外外籍员工集合投资专户处分股票,核属海外外籍员工个人出售股票,自102年1月1日起应依所得税法第14条之2及各类所得扣缴率标准第11条规定课征证券交易所得税,并依华侨及外国人投资证券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委托中华民国境内之代理人或代表人申报及缴纳税捐」。这样的解释乍看之下是有扩大税基之效果,来增加国家之税收。但在实务上,是否真能与自由市场原则相辅相成,实令人担忧。

所谓的员工投资专户设立之目的,是为使在台挂牌之第一上市柜公司、兴柜公司之海外员工能将让受、配发及认购所取得之公司股票能于台湾股票市场进行处分。若要个别员工自行开立投资帐户并报备主管机关,相关作业成本恐高于效益。也因此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以金管证券字第0980067784号规定,容许以境外外国机构投资人之资格,检具相关书件向台湾证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办理员工集合投资专户登记。也就是单一帐户供多人使用以达便民之效果。因这样投资专户可以发挥有效奖励员工效果,维护成本也相对便宜,也因此相当多公司采用此种方式来激励员工以增加公司竞争力。

惟在财政部之财政部台财税字第10200644070号函令将其纳入证所税课征范围后,该帐户所出售之股票所得,皆须归到各别员工身上来计税,也就是说专户内之员工皆有报税之义务。如此一来除作业管理程序繁琐耗时外,国内税务代理人因责任跨及各别员工在台税赋而非单单投资专户,故对专户内个别委任人之收费恐也不便宜。法令改变已使原先便民措施几乎荡然无存。

基于上述财政部函令是颁布于民国102年11月14日并回溯到民国102年1月1日生效,实务上导致许多投资专户来不及反应,甚至也有投资专户找不到税务代理人愿意接受委任之窘境。最后只好在无税务代理人之情况下,以员工之名义自行申报证所税。

在自由市场的机制下,多数公司还是须考量到作业成本。在目前的税制下,员工集合投资专户运用之利基已大幅减弱。企业宜多评估利弊及其他替代方案再决定如何有效奖励员工较宜。(本文作者罗裕杰为Grant Thornton Taiwan 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所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