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专栏-延揽海外专业人才 领就业金卡租税优惠多多

近年政府致力于延揽外国专业人才来台,更推出了许多奖励优惠措施,希望透过交流带动国内相关领域技术提升。其中备受瞩目者,即为「薪资所得总额超过300万元部分一半免税」以及「计算基本税额海外所得可不予计入」优惠。对象包括取得「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特专许可)」,或「就业金卡」之特定专业国外人才。

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一项第一款至第六款规定工作,应由雇主申请外国特定专业人才聘雇许可,且依据外国专业人才延揽及雇用法第7条规定,许可期间可由最长三年延长至五年。

或外国人适用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一项第一款并符合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公告八大特定专业领域,可上网申请结合工作许可、居留签证、外侨居留证以及重入国许可四证合一的就业金卡。成功领取金卡之外国特定专业人才,不再如以往持工作许可证仅得受雇於单一雇主,而可自由接案,增添许多工作弹性。截至109年9月30日止,已核发1,367张就业金卡,其中以经济领域882人为最多,占总核发数的64%。

符合上述资格之外侨,其直系亲属来台探亲签证停留期间最长可以放宽至一年,且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满20岁以上因身心障碍无法自理生活之子女,领有居留证明者,即可提早加入健保,不必六个月等待期,使其家人在台生活更便利之外,自民国107年起,首次在我国居留满183天且薪资所得超过新台币300万元之课税年度起,各该年度薪资所得超过300万元部分之半数,免计入综合所得额;并其海外所得,免计入个人基本所得额,适用年度以三年为限。如有当年度无法适用之情形,其租税优惠递延留用期间将自首次符合资格之年度起,依时序计算,不得中断,以五年为限。

另外,108年财政部特别放宽优惠的条件,凡外侨系于民国107年前首次来台者,只要取得上述特专许可,而且该首次聘雇合约期间涵盖民国107年度,得认适用该租税优惠。

举例说明,外侨甲于民国106年首度来台工作,年薪620万元,减去薪资特别扣除额20万后,原应税薪资所得总额为600万,期间居留台湾每年满183天,但在108年始取得就业金卡,因其107年即符合租税优惠条件,故107年便认定为甲适用租税优惠的第一年,而不是自108年起算。故甲的107年个人应税薪资所得总额即可以自600万元降低为450万元。假设甲于109年因故在我国停留天数未满183天以致该年不适用优惠,甲最迟可将这次优惠递延留用至111年。

另综上所述,在台工作之外侨,应随时注意相关租税优惠与适用年度的法令规定,或寻求专业人士协助,及时向辖区国税局申请适用,以保障自身权益

(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