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新创公司不可不知的劳动检查与法令遵循

劳动条件检查范围主要依据《劳动基准法》,除此之外还包含其他劳动法令规定,像是《性别工作平等法》、《职业安全卫生法》、《就业服务法》、《劳工退休金条例》等,许多规范是公司必须依法遵守的,例如:劳工劳就保投保、退休金提拨、职灾补偿、企业工作规则及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报备、劳资会议、员工体格/健康检查、安全卫生组织人员设置、雇用或特约医护人员等规定,雇主须留意的事项已非简单三言两语可以解释清楚。

在台湾许多小企业,员工人数往往不到30人,但基于遵从劳动法令及预防劳检等问题,这样不到30人的公司,也须举办劳资会议、备妥劳工出勤纪录等,以及安全卫生工作守则核备等规范。其中,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3条及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第3条规定,目前即使未满30人之一般事业单位,只要有聘雇人员就应设置丙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

由于劳动部110年7月7日修正发布职业安全卫生教育训练规则,增列丁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预计于111年1月7日施行。规定5人以下之一般事业单位,应设置丁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虽然政府放宽证照等级,但就算公司员工仅有1人也应依法设置丁种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因此小企业主如不考虑聘雇具有相关证照人员,就须拨出时间自行上课并取得合宜等级之职业安全卫生业务主管证照,方能合规。如未依法设置合规职业安全卫生人员,可被处3~15万元。这样的罚款对大企业而言,似乎不高,但对于某些小规模创业者而言,这是足以让公司结束营业的罚款。

另外,依职业安全卫生法第22条及劳工健康保护规则第4条规定,目前聘雇100至199人之事业单位,应雇用或特约医护人员办理健康管理、职业病预防等劳工健康保护事项。政府为扩大保障工作者的身心健康,该规定将于111年1月1日起扩大范围,公司员工50人以上,就必须依法办理临场健康服务,虽然长期的聘雇费用对公司是一笔可观的成本,但雇主如果没有依法办理,可处3~15万元,并被公布公司名称和负责人姓名。由于这项规定并无排除低风险行业,医护人员是否真能发挥功效,彻底落实保护劳工则有待政府后续之评估。

由于近年劳工意识擡头,劳资争议案件逐年增长,主管机关除了提供申诉或检举企业违反劳动法令的简便管道外,更积极主动发起劳动检查、或被动接获员工检举公司违法,导致许多公司就劳动条件或工作安全卫生等现况受到突袭性检查。因此,建议新创公司除应确实依劳动法令为必要行为、建立相关规范及核备外,也宜尽量避免劳资纠纷。否则光是应付劳动检查,就会额外增加不少新创企业家的压力。毕竟创业为艰,千万不要因为规划不周全而被打败。(本文作者为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