奢侈税修正 法务专家:自住事实认定恐惹议

▲奢侈税条文对「自住事实」的认定不够明确。(图/记者林信男摄)

记者林信男/台北报导

为遏止屋主利用人头规避奢侈税,政府在条文中增列须有「自住事实」的新规定,却未明确说明何谓「自住事实」。法务专家认为,在定义不明的情况下,卖方税务机关对「自住事实」的认定,可能存在极大落差,未来恐引发争议

过去奢侈税规定,若个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名下仅1间房屋,并设籍其中,且持有期间无供营业使用或出租者,即认定为自住,即使未住满2年就出售,也无须课征奢侈税,但本次修定内容增加了「自住事实」规定,且已在2015年1月7日公告修正通过,施行日期尚待行政院订定。

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并未明确定义何谓「自住事实」。东森房屋总部法务协理周秉瀛表示,现行奢侈税的稽征机关是财政部国税局,但依现行国税局人员编制,税务人员可能无法亲自查看是否有「自住事实」,因此文件提供及举证责任,极可能由纳税义务人负责。

周秉瀛指出,纳税义务人和国税局,对「自住事实」的认定,可能会出现不同见解,或许屋主觉得,根据水电度数,就可判定是否有人居住,但税务人员也可能推论,纳税义务人为规避奢侈税,在屋内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借由不关灯、不关水方式,制造有人居住的假象

周秉瀛建议,屋主在举证时,可提供屋内居住使用的照片,甚至请邻居、里长协助证明,以免将来要申请免征奢侈税时,在举证自住事实方面,遭稽征机关质疑。

现行税法对自用住宅的定义不尽相同,例如地价税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税自用住宅、房屋税条例自住房屋的定义,在税法认定与适用上,都有些差异

周秉瀛强调,房地产买卖有节税需求时,应先厘清相关税法规定,并请教专业人士,以免援引不合适的法条,而遭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