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大专栏-离岸风场从业人员责任制之适用

近年来我国积极推动绿色能源发展,而再生能源发电尤以离岸风电关键的发展项目,故劳动部于民国(下同)108年7月放宽台电从事离岸风电海事工程者的7休1限制,但因风场兴建或运作维护期间,从业人员受限天候海象作业安全规范因素,时有无法尽依预定时间出勤等情事,为考量产业特殊性,劳动部再于109年9月10日放宽离岸及陆域风场之兴建与运作维护人员适用劳动基准法第84-1条规定(下称本条文)的责任制,并公告劳动条3字第1090130808B号,订定:「核定离岸风场及陆域风场之兴建或运作维护从业人员为本条文之工作者,自即日生效」。此次将离岸风场从业人员纳入本条文指定适用工作者,申请责任制后可由劳资双方协商集中工时,无须频繁地往返通勤,有利海上作业时间等安排。

所谓「责任制」系依本条文规定,经中央主管机关核定公告之特定工作者,得由劳雇双方另行约定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并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后,不受第30条、第32条、第36条、第37条、第49条规定之限制,劳雇双方之劳动条件系依约办理,惟不得损及劳工之健康及福祉。本条文意旨在使部分工作性质特殊者,与雇主间有合理协商工作时间之弹性,非可使劳工之工作时间完全不受限制或无例假与休假及不另给予延时工资

依本条文规定适用之工作者,劳资双方必须以书面约定,且经事业单位所属的地方劳政主管机关核备,完成行政程序后才算依法适用。另依据劳动基准法施行细则第50-2条规定,雇主依本条文规定将其与劳工之书面约定报请当地主管机关核备时,其内容应包括职称、工作项目、工作权责或工作性质、工作时间、例假、休假、女性夜间工作等有关事项

本次公告将离岸风场从业人员适用责任制后,除了放宽7休1的限制以外,同时也放宽单日正常工时、最长工时等限制,弹性的工时不仅有利相关工作的进行,且能降低因频繁搭船而影响人员安全及身心健康等问题

在此提醒,适用本条文之相关产业者,劳工纵使属于经核定为责任制规定工作者,但雇主未曾将所有劳雇间的约定以书面报送该当地主管机关核备,或当地主管机关未予核备者,仍不得主张排除劳动基准法相关规范之限制,符合适用条件之相关产业别忘了自身权益,请记得申请且注意相关规范之适用。(本文作者是Grant Thornton Taiwan正大联合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会计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