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足额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 劳动部提醒3月底前尽速补足

劳动部26日提醒,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雇主应于每年年底前,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余额,及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条件劳工所需退休金,有不足者,应于次年3月底前补足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差额;尚未补足之事业单位,应尽速于3月底前补足差额。 劳动部进一步说明,依前开规定,雇主应于去年底估算劳工退休准备金专户余额,是否足以给付今年度预估成就自请退休要件工作15年以上年满55岁、工作25年以上、工作10年以上年满60岁)或强制退休要件(年满65岁)之劳工,依《劳动基准法》第55条标准计算之退休金数额者,雇主应于3月底前一次提拨其差额,并送事业单位劳工退休准备金监督委员会审议。 为协助事业单位落实前开法令规定,避免触法,劳动部每年度均规划劳工退休准备金之辅导及查核,并办理劳工退休制度及法令说明会。此外,为便利雇主估算应补足之劳工退休准备金,劳动部亦已建置试算软体,协助雇主估算并补足金额。 劳动部重申,雇主除应依《劳动基准法》第56条第2项规定足额提拨次一年度符合退休条件劳工所需之退休金外,亦应依《劳工退休金条例》第13条,按月为事业单位内选择适用劳动基准法退休金制度(劳退旧制)及保留该旧制工作年资之劳工,于渠等每月薪资总额之2%至15%范围内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保障劳工权益。事业单位如有法令或试算软体使用上之疑问,可拨打劳动部免付费专线1955,或迳洽所在地劳政主管机关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