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契约期间采累计 满6月就算非自愿离职

▲现在代课老师职代定期契约劳工,在两段定型契约工作中,另有从事不定期契约工作,只要1年内任何定型契约工作加起来达6个月,不须连续计算,累计即仍是属于非自愿离职。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现在只要是代课老师、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的职代等的定期契约结束后,在两段定型契约工作中,另有从事不定期契约工作,只要1年内任何定型契约工作加起来达6个月,不须连续计算累计即可,仍是属于非自愿离职。可请领职训生活津贴失业给付、提早就业奖励津贴、健保费补助等。

举例来说,若是某甲1~4月为定期契约工作,包括代课老师、公务员职代、育婴留职停薪期间的职代、季节性劳工等,若在契约期满后,同年5~6月从事不定期契约的工作后自行离职,然后在8月至10月以定期契约受雇工作届满离职后,若超过1个月未能就业,仍属于非自愿离职范围之内。

也就是说,劳工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逾1个月未能就业,且离职前1年内契约期间合计满6个月以上,不论其是否曾从事不定期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约申请失业给付,均视为就业保险法所称之非自愿离职;其102年1月至4月、8月至10 月的定期契约期间皆可列入计算,合计为7个月,已符合视为非自愿离职之要件

近年来随着工作型态日趋多元化实务上或有劳工于两段定期契约间,另从事不定期契约工作,或曾以定期契约请领失业给付,于日后又因定期契约届满离职等各种不同情况,为保障渠等劳工权益劳委会特就契约期间的计算方式特以函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