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eloitte 专栏-企业留才不容易 税务机关给不给力?新公司法员工奖酬制度适用对象及薪资费用认列争议

我国面临少子化、工作人口数下降及国际竞争之影响企业征才留才不容易,如何增加吸引人才诱因,完善的员工奖酬制度为企业招揽员工留任优秀人才之一大环节政府重视公司条文对于企业员工奖酬制度之影响,于本年度公司法条文修订中一大变革即为扩大员工奖酬工具之发放对象。所谓员工奖酬工具如下:

员工酬劳(公司法第235-1条)-公司有盈余时,要分一定比例给员工。

员工库藏股(公司法第167-1条)-公司出资收买自家股票转让员工。

员工认股权凭证(公司法第167-2条)-公司发认股权凭证给员工,当员工达成一定条件后可以认购股票。

员工新股认购权(公司法第267条)-增资会预先保留发行新股总数10-15%由员工承购。

员工限制型新股(公司法第267条)-公司专为员工增资,发行股票给员工。

公司法修正前,以上员工奖酬工具,除发给企业自家员工外,依修正前公司法第235-1条,员工酬劳发放对象尚包括符合一定条件之从属公司员工依金管证发字第1070321630号,股票公开发行公司之员工库藏股及员工认股权凭证发给或转让对象,尚有国内外子公司之员工;依金融控股公司法第30条,金融控股公司为子公司业务而发行新股(员工限制型新股),金融控股公司之子公司员工得承购金融控股公司之股份

现行实务上,当控制公司依规定单向」对从属公司员工发放可使用之员工奖酬工具并认列费用时,税务机关会认定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属不同之法律个体,故控制公司发放给从属公司员工奖酬产生之相关费用,按财政部相关函释,属所得税法第38条规定经营本业及附属业务以外之费用,于税务申报时「不得」认列。

而企业基于经营管理之需,常设立不同功能之从属公司,如科技公司为专精研发功能,分割研发部门成立新公司,而新公司成立初期尚未有成果,会产生亏损,此时倘原控制公司发放员工酬劳,而研发人员却因集团配置调职到新公司无法享有相同权益,会觉得不公平心生委屈更甚至影响工作表现。

经济部了解企业实务需求,为促进集团内人才交流,需对集团内各公司员工采取一视同仁之内部规范奖励,参酌外国实务作法,于本次公司法修正放宽员工奖酬工具发放对象,叙明得于公司章程订明员工奖酬之实施对象,包含符合一定条件之控制公司或从属公司员工,意即,公司法修正后,控制公司与从属公司间能「双向」发放员工奖酬工具。

政府为了创造良好投资环境,协助企业留才揽才,实应予肯定,惟税务机关却不允许认列费用,产生了企业想奖励员工,但该等费用支出却未能认列之矛盾,期许税务机关能衡量国家政策并维持租税中立原则,将集团为留用人才及激励员工士气因素而发放给集团内其他公司员工之奖酬支出,允许于税务申报上认列为薪资费用,方不影响集团公司员工奖酬之决策;另企业亦可化被动为主动,以积极之作为,向税捐机关争取相关费用之认列。(勤业众信联合会计师事务所税务部会计师)